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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组织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01

发文字号

京卫科教字[2016]2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8-01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组织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

京卫科教字[2016]22号

2016年8月1日

市卫生监督所,各区卫生计生委,各重点涉源单位:

  为做好我市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市卫生计生委年度工作计划,经研究决定对各区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此次督查以贯彻落实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精神为重点内容,包括各单位生物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落实情况、制度建设与落实情况、生物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运行情况、人员培训情况等内容进行督导检查。

  二、督查范围
  监督检查范围包括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立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包含从事临床和现场的未知样本检测的实验室);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学科研院所设立的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其他机构设立的从事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

  三、督查安排
  本次督查分为自查、督查和总结三个阶段实施,具体时间为: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2016年8月1日至8月28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管理的通知》(京卫科教字[2011]15号)要求,组织辖区内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开展自查,及时汇总各单位自查情况并监督实验室设立单位对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2016年8月30日前,各区卫生计生委将自查情况报市卫生计生委科教处。
  第二阶段:督查阶段(2016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市卫生计生委将组织卫生监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专家及区卫生计生委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督查组,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进行抽查,督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16年10月10日至10月21日)
  市卫生计生委将对督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各区反馈督查中发现的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卫生计生委要高度重视此次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做到任务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文件转发至辖区内所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认真做好辖区内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组织、落实和整改等工作。
  (二)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完成单位自查并积极配合督查工作。要以监督检查工作为契机,加强本单位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落实,加强人员培训,切实查找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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