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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桂卫职健发〔2019〕2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
现行有效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各市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职防院: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印发的《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为确保我区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目标任务的完成,我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 年12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计划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印发的《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国家《行动方案》和自治区《实施方案》总体要求,树立“一盘棋”思想,将各项工作、任务目标统筹安排、分类组织、整体推进,狠抓落实,确保尘肺病防治攻坚目标全面完成。
二、分类实施
(一)职业健康实施计划。
1.制订全区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后印发实施(完成时间:2019年9月30日前,职业健康处牵头,委办公室协助,有关处室配合)。
2. 落实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与各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订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目标责任书事项(完成时间:2019年11月30日前,职业健康处牵头,有关处室配合)。
3. 制订粉尘危害调查工作方案(完成时间:2019年9月30日前,职业健康处牵头,自治区职防院配合)。
4. 指导各市卫生健康委开展粉尘危害专项调查工作、尘肺病主动监测与筛查工作(完成时间:2019年12月30日前,职业健康处牵头,医政医管处、财务处协助,自治区职防院配合,各市卫生健康委落实)。
5. 督促和指导各市依法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做好建设项目设计审查阶段的职业危害预评价工作、施工阶段的跟踪监督管理工作和竣工验收阶段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危害检测与申报、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完成时间:2019年12月30日前,职业健康处牵头,综合监督处、科教处、医政医管处协助,自治区职防院配合,各市卫生健康委落实)。
6. 督促和协调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完成时间:2020年10月30日前,职业健康处牵头,办公室、医政医管处、综合监督处协助,各市卫生健康委落实)。 7. 督促各市卫生健康委组织辖区内相关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时上报尘肺病患者信息到自治区职防院(完成时间:2020年12月30日前,职业健康处牵头,医政医管处协助,自治区职防院、各职业病诊断机构配合,各市卫生健康委落实)。
(二)监督执法实施计划。
1.制定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指导各市卫生健康委按时完成招标采购工作(完成时间:2019年9月30日前;综合监督处牵头,财务处协助,自治区卫生监督所配合,各市卫生健康委落实)。
2. 针对矿山、冶金、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出台治理方案,组织各市卫生健康委开展重点行业的尘毒危害治理专项执法工作;对违反“三同时”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和公开曝光,并依法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完成时间:2020年12月30日前;综合监督处牵头,职业健康处协助,自治区卫生监督所配合,各市卫生健康委落实)。
3. 出台指导意见,指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加强职业健康执法队伍建设,完善市、县(市、区)职业健康执法队伍配置,提升职业健康执法能力,确保乡镇和街道有专(兼)职的执法人员和协管员;在完成2019年职业卫生执法“零突破”目标的基础上,2020年完成职业卫生处罚“零突破”的目标任务(完成时间:2020年12月30日前;综合监督处牵头,职业健康处协助,自治区卫生监督所配合,各市卫生健康委落实)。
(三)医疗能力实施计划。
1.指导医疗机构参与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工作,提升我区尘肺病防治技术能力(完成时间:2020年10月30日前;医政医管处牵头,职业健康处协助,自治区职防院配合,各市卫生健康委落实)。
2. 督促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做好职业病诊断资质、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申报工作,确保到2020年底前,每个设区市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每个县(市、区)原则上至少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完成时间:2020年10月30日前;职业健康处牵头,医政医管处协助,自治区职防院配合,各市卫生健康委落实)。
3. 组织各级医疗机构协助相关县(市、区)建立尘肺病康复站(点)(完成时间:2020年10月30日前;职业健康处牵头,医政医管处、财务处协助,自治区职防院配合,各市卫生健康委落实)。
(四)财务保障实施计划。
1.对本年度已下达的职业病防治经费(2065万元)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加强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尘肺病防治项目经费的审核和管理(完成时间:2019年12月30日前;职业健康处牵头,财务处配合,各市卫生健康委落实)。
2. 按照《实施方案》和《广西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等相关文件的有关要求,落实尘肺病防治自治区本级投入责任,保障广西尘肺防治工作经费(完成时间:2020年12月30日前;财务处牵头,职业健康处配合)。
3. 配合职业健康处等部门,通过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争取上级财政部门的支持等,多举措筹集资金支持尘肺病防治工作(完成时间:2020年12月30日前;职业健康处牵头,财务处配合)。
4. 统筹规划,合理增加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对尘肺病防治的投入(完成时间:2020年12月30日前;职业健康处牵头,财务处配合,各市卫生健康委落实)。
(五)宣传工作实施计划。
1.开展社会舆论宣传,进行尘肺病防治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尘肺病防治的预防、救治、救助等方面知识(完成时间:2019年12月30日前;宣传处牵头,职业健康处协助,自治区职防院配合,各市卫生健康委落实)。
2. 进企业,参与用人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以“安康杯”知识竞赛活动宣传工作为载体,做好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守法、用法宣传工作(完成时间:2020年12月30日前;职业健康处牵头,宣传处、综合监督处协助,自治区职防院配合,各市卫生健康委落实)。
3. 树典型,积极宣传报道各地区、各部门在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有利于攻坚行动开展的浓厚氛围(完成时间:2020年12月30日前;职业健康处牵头,宣传处、综合监督处协助,自治区职防院配合,各市卫生健康委落实)。
(六)科教工作实施计划。
1.鼓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开展职业病防治技术研究,提升我区职业健康技术能力(完成时间:2020年12月30日前;科教处牵头,职业健康处、医政医管处、财务处协助,自治区职防院配合,各市卫生健康委落实)。
2. 分期分批次开展职业病防治人才队伍的培训,对职业病诊断主检医师,职业病防治公共卫生技术人员等进行培训,发展壮大职业病防治人才队伍,提高职业病防治业务水平(完成时间:2020年12月30日前;职业健康处牵头,科教处、医政医管处、财务处协助,自治区职防院配合,各市卫生健康委落实)。
3. 指导职业病防治专业学科建设,对普通高校、职业院校职业健康相关学科专业的建设进行指导,引导教育部门加强对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等与职业健康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完成时间:2020年12月30日前;科教处牵头,职业健康处、医政医管处、财务处协助,自治区职防院配合)。
(七)扶贫工作实施计划。
1.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尘肺病患者的信息收集整理工作,摸清我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尘肺病患者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存活情况、病情分期等信息)。建立花名册并向扶贫部门传达相关数据,助力精准扶贫工作(完成时间:2019年12月30日前;基层处牵头,职业健康处、财务处配合,各市卫生健康委落实)。
2. 积极会同扶贫、民政、人社、医保等部门做好沟通,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尘肺病患者及其家庭进行救助(完成时间:2020年12月30日前;基层处牵头,财务处、职业健康处配合,各市卫生健康委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
尘肺病攻坚行动在2020年底收官,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处室和单位要认真学习理解自治区10部门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充分认识攻坚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各项工作,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的各有关牵头处室要强化担当,组织、协调、推进尘肺病防治的各项工作;其他处室和单位要做好协助和配合工作。各市卫生健康委是实施计划的第一责任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本地区尘肺病攻坚行动的顺利开展。
(三)突出工作重点,整体推进。
尘肺病患者信息的收集整理是工作重点和基础工作,市、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本辖区的尘肺病患者信息核查比对和对尘肺病患者困难家庭的救治救助、脱贫信息共享等工作,指定1名分管领导为“双清”(“尘肺病患者名单清”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脱贫情况清”)第一责任人,确保尘肺病患者基本信息、救治救助和脱贫情况摸得准报得出,为整体推进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提供全面及时的信息支撑。
(四)加强尘肺病防治攻坚工作形势分析及研判,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各市卫生健康委每季度结束后进行1次工作情况分析并撰写形势分析报告和填报《广西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统计表》,于每季度季末的下月10日前将以上材料的书面电子扫描版、WORD版报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 自治区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领导小组根据季度形势分析报告,将视情采取提醒、约谈、通报等方式,推动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尘肺病防治工作。
联系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莫可东,梁挺
联系电话:0771-2811652 0771-2800136(传真)
邮箱: gxwjwzyjk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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