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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2-25

发文字号

晋卫监督函[2014]1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2-25

颁发部门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

晋卫监督函[2014]13号

2014年12月25日

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严格执行。

  一、严格备案要求
  (一)消毒产品责任单位要明确落实卫生安全责任,对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按《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二)产品责任单位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后,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受委托机构按照《规定》等要求对资料进行审查。
  (三)受委托机构从由相关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以上单数专家集中时间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凭证。

  二、加强日常监督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要做好《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企业依法生产。
  (二)省卫生计生委将通过网站定期公告有关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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