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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追风透骨片等188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4-11

发文字号

黑价格字[2007]7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4-16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追风透骨片等188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黑价格字〔2007〕76号)


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追风透骨片等188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5号)(略)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次制定的药品价格,不区分盐基、酸根和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均按以通用名制定公布的价格执行。

  二、本通知制定的药品价格为GMP价格,非GMP价格按GMP的价格下浮30%执行。

  三、本通知制定的药品价格中未列的规格,各医疗机构要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中的规定,核定临时零售价格并从2007年4月16日起执行,同时报所在市(地)价格主管部门(省属医疗机构报省物价局,垦区医疗机构报省农垦物价局)。各市(地)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07年4月27日前转报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将另行发文予以制定公布。《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中没有规定的,应报省物价局重新核定零售价格后方可销售。

  四、招标采购的药品,政府定价高于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不得上调;政府定价药品低于中标药品零售价的,按政府定价执行。

  本通知所列的最高零售价格,自2007年4月1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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