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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确定第二批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1-0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0-01-04

颁发部门

山西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确定第二批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2010年1月4日

各市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满足参合农民的就医需要,经省卫生厅组织人员现场考核,研究决定增补长治医学院附属和济医院、太原钢铁集团公司总医院、山西省脑瘫康复医院、解放军264医院、武警山西总医院为第二批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晋卫[2008]54号),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和检查自费率,认真履行使用目录外药品和检查项目告知制度,努力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为参合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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