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布鲁氏菌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9]81号
2009年6月26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有效控制布鲁氏菌病 (以下简称布病)在人、畜间传播,切实加强布病防治工作,保障食品卫生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牧业持续、快速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把布病防治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布病是一种由布鲁氏菌引起的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和农牧业发展的人畜共患传染病,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我省是布病历史疫区,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1988年曾率先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区标准。但是,随着畜牧业不断发展,牲畜跨省交易频繁,我省人间布病疫情明显上升,部分县(市)呈暴发和流行趋势,防治形势十分严峻。
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权益,保持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布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布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多措并举,全力做好人、畜布病防治工作。
二、加大工作力度,实施布病综合防治措施
(一)采取 “检、免、杀、消、管”的综合防治措施,有效控制畜间布病疫情。“检”即检疫监测。对发生人间布病疫情村屯的牛、羊实行全面检疫,对其他村屯的牛、羊按2%比例进行抽检,检出阳性牲畜的群体进行全面检疫。要对羔羊、犊牛以及进行过布病免疫的牲畜实施常态化抗体滴度检疫。“免”即免疫预防。对健康牲畜实施强制布病免疫,免疫率要达到100%。要按照农业部《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规范免疫操作,严格免疫程序。乳用和种用牲畜只检疫不免疫。“杀”即扑杀净化。对布病病畜及检疫阳性畜一律实施扑杀,做到无害化处理。“消”即消毒灭源。建立消毒制度,对牲畜饲养环境进行定期消毒。“管”即卫生监管。重点加强家畜养殖场(区)、牲畜交易市场和屠宰场等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外引牲畜报检、检疫和消毒制度和措施;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应向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由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方可引入的牲畜要实行隔离观察,经检查健康后再混群饲养;未按规定申报检疫和加施牲畜标识的,按有关规定处罚;凡购入未经检疫牲畜发生布病的,扑杀后政府不予补偿;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加强对过往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车辆的查证验物,严禁染疫牲畜及其产品进出我省。
(二)落实好人间布病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治疗。进一步完善全省布病监测体系,对布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提高预警预报能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布病疫情后要严格按照法定管理乙类传染病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进行报告,并积极开展调查和处置工作。将布病治疗纳入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统筹范围。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布病患者实施救助。
(三)进一步完善布病疫情通报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做好布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控制疫情蔓延。若发现布病疫情暴发,卫生、畜牧业部门要及时通报和上报,按照疫区处理规范进行处理。加强羊、牛、鹿及奶制品等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布病检测,严防病肉、问题奶制品流入市场。
三、加大经费投入,提供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人、畜布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疫情监测调查处置、疫畜无害化处理、人员培训、健康教育和督导检查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布病防治的经费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
人间疫情监测经费由省财政承担,牲畜布病免疫用疫苗经费由市县财政承担。布病疫区处理、流行病学调查、专业机构能力建设、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督导检查经费由各级财政在预算内妥善安排,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畜间疫情检疫监测及扑杀、无害化处理经费由市县财政承担,病畜扑杀补贴按牲畜当年市场价格的80%核算,由省、市县财政及养殖户按5∶3∶2比例承担。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控能力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人、畜布病防治专业机构建设,保证开展布病疫区处理和疫情监测工作的需要。加强布病防治专业队伍建设,逐级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应对处置重大疫情能力。特别要加强对临床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布病的诊治能力,减少误诊误治。要提高布病防治专业人员待遇,创造稳定人才、吸引人才的机制。
五、加强健康教育,增强防病意识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在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人群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改变不良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普及布病防治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积极引导农民改变传统落后的饲养方式,提高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实施科学饲养,人畜分离。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省政府成立布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布病防治工作。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布病防治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人间布病疫情的监测、调查、处理,布病病人的诊治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畜牧业部门负责落实畜间布病综合防控措施,建立健全规模饲养场(户)防疫监管制度,完善扑杀净化实施过程中的鉴定评估程序;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布病防治工作经费;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布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商务部门要加强牲畜定点屠宰场所的管理,依法打击私屠滥宰,整顿、取缔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屠宰场所;工商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严禁未经检疫的牲畜及产品进入市场;公安、交通等部门要配合牧业、卫生等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清理整顿工作,协同做好病畜及阳性畜扑杀处理等工作;民政部门要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布病患者给予救助。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布病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力度,实施目标考核管理,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造成布病疫情发生和蔓延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吉林省布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马俊清 省委常委、副省长
副组长:李福升 省政府副秘书长
吴佩军 省政府副秘书长
隋殿军 省卫生厅厅长
贾 涛 省畜牧业局局长
成 员:罗亦非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高 壮 省财政厅副厅长
刘培柱 省公安厅副厅长
潘占学 省民政厅副厅长
张长新 省商务厅副厅长
李晓明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张 义 省卫生厅副厅长
孙景发 省畜牧业局副局长
崔洪海 省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卫生厅副厅长张义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