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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重庆北部新区第二人民医院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4-09-11

发文字号

渝卫复[2014]9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4-09-11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重庆北部新区第二人民医院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批复

渝卫复[2014]94号

2014年9月11日

重庆北部新区第二人民医院:

  你单位关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的申请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渝卫法监[2003]90号)的有关规定,我委组织有关专家对你单位申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了现场考核评审。现根据技术评估程序审核、技术评估报告和综合性审核的结论,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具备了开展职业健康检查部分技术服务项目的基本条件,准予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技术服务工作(批准项目见附件)。

  二、你单位在从事经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认真做好技术服务工作。

  三、此批复有效期为4年(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我委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续展。

  附件:重庆北部新区第二人民医院职业健康检查资质批准项目一览表

项目类别项目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一)粉尘类:无机粉尘、有机粉尘、混合粉尘;(二)化学物质类:铅、铬、锰、镉、铍、钒及其化合物;氟、磷及其无机化合物;氯气、磷化氢、氨气、二氧化硫、光气、氮氧化物、硫化氢、羰基镍、溴甲烷、一氧化碳、致中毒性心脏病毒物、杀虫脒、二硫化碳、氰的无机化合物及有机化合物、四乙基铅、有机锡、三烷基锡;苯、甲苯、二甲苯等致中毒性血液病毒物;正已烷、汽油、二氯乙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氯丙烯;致中毒性肝病的化学物质;氯丁二烯、三硝基甲苯、甲醇、酚类、五氯酚、甲醛、硫酸二甲酯、丙烯酰胺、拟除虫菊酯、有机磷、氨基甲酸酯类;致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的化学物质;致职业性皮肤病化学物质;联苯胺、致哮喘物、致职业性眼病的化学物质;(三)物理因素类:高温、高湿、高压、噪声、微波、高处作业、电工、视频作业、机动车驾驶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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