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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转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4-21

发文字号

黔安监职安健函[2015]1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贵州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4-21

颁发部门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贵州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转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的通知

黔安监职安健函[2015]19号

2015年4月21日

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以下简称《八条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八条规定》的宣贯工作。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做好《八条规定》的宣传和落实工作,要将《八条规定》列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活动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及微博、微信等各类媒体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专家讲座、组织知识竞赛、开展典型案例分析等,普及职业健康知识,增强生产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观念和法制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形成贯彻落实《八条规定》的强大声势,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浓厚氛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责任。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职业卫生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和分管负责人,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和落实工作经费。要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强化源头治理,严格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制度,加大工作力度,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各有关企业要将《八条规定》在职业卫生公告栏中进行公告。

  省安全监管局将于今年5月份开展一次全省性联合监督检查。对宣传贯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要进行全省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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