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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部分医疗机构涉嫌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11-05-13

发文字号

渝卫医[2011]9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5-13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部分医疗机构涉嫌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通报

渝卫医[2011]99号

2011年5月13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各市级医院,三医大各附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近日,市工商局向我局移送了2011年3月的医疗广告监测情况(见附件)。市工商局已责令相关媒体单位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立案调查。从监测情况看,我市部分医疗机构存在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反映出部分医疗机构法律法规意识淡漠、不按规定履行医疗广告审查程序、内部管理不到位不规范的情况。现将广告监测情况进行通报,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严格执行。

  我局将对涉嫌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市级医疗机构实行执业违规行为记分处理。相关区县卫生局要对本辖区内涉嫌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处理,按照《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执业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卫[2006]37号)规定实行严格记分,并将其作为年度校验的重要依据。

  各区县卫生局要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日常监管工作,和工商、宣传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监测医疗广告发布情况,一旦发现有医疗机构涉嫌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区县卫生局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强化《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和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医疗机构法制意识,切实做到依法执业,净化医疗服务环境。涉及此次涉嫌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的所在地区县卫生局和市级医疗机构务必于2011年5月20日前将调查处理及整改情况传真至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医政处联系人:卓昌美、王宇,联系电话:67794884、67706612,传真:67706026。

  附件: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测情况移送函(渝工商广移字[2011]1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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