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石政办发[2016]8号
2016年1月2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9号)精神,加快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机构准入
(一)纳入规划范围。加快制定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主城区外的各县(市)、区要及时制定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按不低于25%的比例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床位配置空间,按不低于20%的比例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设备配备空间。市、县两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于每年一季度公开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等资源配置情况。
(二)简化审批流程。全面清理我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方面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取消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审批条件和申报材料。进一步调整下放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权限,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的属地化管理。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探索统一联审或并联审批,逐步实现社会办医审批一站式服务。
(三)减少审批限制。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未制定或未公开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和限制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充分考虑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需要配置医疗设备,按照满足合理需求、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原则,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大型医用设备指标申报计划,不得将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门急诊人次等业务量评价指标作为前置条件。
(四)优化资源配置。合理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重点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具有一定规模、代表先进水平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优先支持举办精神、康复和老年病医院以及护理院、临终关怀等医养结合机构。按照“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市”建设规划要求,进一步推进社会办中医工作,鼓励社会力量优先举办妇科、儿科、骨伤等中医专科医院,对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不作布局限制,积极引导社会办医良性发展。
(五)鼓励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按照《河北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和我市区域卫生规划,在落实政府办医职责、坚持公立医院主体地位和公益性定位的前提下,在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方,鼓励社会信誉好、具有较强管理服务能力的社会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二、完善配套措施
(一)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享受同等补助政策。探索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
(二)落实有关税收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三)规范行政收费。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的收费项目,以河北省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为准,目录之外的项目一律不允许收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
(四)保障用地需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供地政策前提下,将社会办医疗机构所需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保障用地供应。严格落实相关土地供应政策,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及时依法依规采取划拨方式为其办理供地手续,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五)纳入医保(新农合)定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新农合)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定点后,应遵守相关政策规定,履行协议约定内容,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出具的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予以认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结算和划拨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
(六)拓宽筹资渠道。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各类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推动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到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股权交易所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筹集发展资金,利用公司债、企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票据)、保险资金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七)优化融资政策。积极引导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特点和需要制定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和保险服务。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
三、提升服务能力
(一)加强重点专科建设。将社会办医疗机构临床专科建设纳入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临床重点专科。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指导,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科研水平。
(二)推进医师多点执业。贯彻落实我省医师多点执业人事、分配、保险等相关政策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医师多点执业。进一步放宽医师多点执业条件,取消第一执业地点同意的书面证明及其他相关文书要求,简化办理程序。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山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有关部门、医疗机构不得以多点执业为由,影响和限制医务人员的学术地位、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参加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
(三)落实一视同仁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职称评定、科研课题招标和成果评价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和对待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四)加强业务合作。鼓励公立医院在医院管理、医疗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对口帮扶。探索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基础设施、后勤服务、检验、影像等非临床核心业务方面的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
(五)支持信息化建设。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卫生计生信息化建设规划,积极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发放与应用居民健康卡,努力实现与医疗保障、公立医疗机构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适时纳入人口健康卫生信息平台管理。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医疗行为监管。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体系建设,明确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健全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建立医疗机构及其法人、从业人员退出机制。加强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性质、资金结余等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二)加强行业自律。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成立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在服务质量、经营性质等方面的管理、指导作用。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做到依法执业、诚信经营。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执业保险。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三)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深入解读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广泛宣传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扬社会办医疗机构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影响,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