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6-12

发文字号

朝政发[2018]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7-12

颁发部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朝政发[2018]5号

2018年6月12日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朝阳区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朝阳区爱国卫生工作管理,预防和控制疾病,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创造和保持卫生、文明、健康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54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改善环境卫生,增强社会公共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养成卫生文明习惯,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朝阳区辖区内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工作方针为指导,实行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部门、各街乡、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使爱国卫生工作水平与朝阳区整体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 朝阳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爱卫会)是朝阳区爱国卫生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其办事机构是朝阳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爱卫办)。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设立街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辖区爱国卫生工作,下设办事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各社区(村)、各单位视具体情况,成立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或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区爱卫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全区爱国卫生工作的相关规划、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国家卫生城区、健康城区、健康社区创建和社会卫生整体评价等工作;
  (三)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爱国卫生相关工作;
  (四)组织开展城乡环境整洁、农村改水、改厕和卫生村镇创建工作;
  (五)依法组织开展禁控烟和除“四害”工作;
  (六)完成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区爱卫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全区爱国卫生工作的相关规划、政策和措施;
  (二)协调和落实国家卫生城区、健康城区、健康社区创建和社会卫生整体评价等工作;
  (三)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爱国卫生相关工作;
  (四)协调和落实城乡环境整洁、农村改水、改厕和卫生村镇创建工作;
  (五)协调和落实禁控烟和除“四害”工作;
  (六)完成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区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以及直属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指导督促所管理的行业完成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条 各街乡爱卫会、爱卫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朝阳区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辖区爱国卫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指定专兼职工作人员组织落实本街乡卫生城区、健康城区、健康示范单位、健康社区或健康促进示范村的创建,组织落实禁控烟、病媒生物防制等爱国卫生工作;
  (四)督促辖区内各单位落实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五)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科学研究、健康教育和健康宣传、组织开展培训,推广先进经验;
  (六)执行区爱卫会、区爱卫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在街乡爱卫会的领导下,开展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二条 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为城市清洁日,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月。

  第十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应当结合本街乡建设规划,设置和完善卫生基础设施,组织开展安全卫生供水、卫生厕所修建等环境卫生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并建立卫生宣传、清扫保洁、城市清洁日、爱国卫生月检查评比等爱国卫生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宣传科学卫生保健知识。学校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保健常识教育。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标准,设置和维护好防鼠、防蚊蝇设施,组织参加消灭老鼠、苍蝇、蚊子和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消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下。

  第十七条 杀灭后的蟑螂和苍蝇尸体要及时处理,最佳处理方式为集中焚烧,也可导入市政管线。杀灭后的死鼠应集中收集、填埋,对于少量的死鼠可就近填埋,填埋深度不小于50厘米。蚊虫不需要特殊处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定期巡查室内外环境卫生,做到环境整洁,无卫生死角、无违章建筑。路面硬化,绿化达标。落实“门前三包”,做好垃圾分类。

  第十九条 各类组织和个人应积极参加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本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的爱国卫生活动,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爱护公共卫生设施,养成卫生、文明的生活习惯: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杂物、乱倒垃圾;
  (二)不破坏市政、环卫设施,不破坏绿地、树木;
  (三)不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以及《北京市控烟条例》规定的禁烟场所吸烟;
  (四)不违规饲养宠物、动物,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五)不参与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活动。
  有关部门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爱卫会或爱卫办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第二十一条 对已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或卫生质量明显下降的,由授予其荣誉称号的爱卫会或上级爱卫会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对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义务、卫生状况较差的部门、单位,由街乡爱卫会责令限期改进。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各级爱国卫生管理人员依职责进行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爱国卫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