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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智能自助火锅店许可相关事项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18-11-12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餐饮函[2018]25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1-12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智能自助火锅店许可相关事项的复函

沪食药监餐饮函[2018]254号

2018年11月12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智能自助火锅门店设置的请示》收悉。根据《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就你局请示事项函复如下:

  不设粗加工切配和热厨,食材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店内仅设就餐、洗消、仓库等场所的智能自助火锅店,应当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型饭店,单纯火锅)”,经营品种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智能自助火锅店的许可条件应当符合《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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