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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6-12

发文字号

朝政发[2018]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7-12

颁发部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朝政发[2018]6号

2018年6月12日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朝阳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相关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全爱卫发[2009]9号)《北京市除四害工作管理规定》等,结合朝阳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朝阳区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鼠、蚊、蝇、蟑螂,以及市级以上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规定的其他病媒生物。

  第三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司职、属地统筹、社会参与、共建共享”的工作方针,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策略,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可持续、环境安全、经济可行和社会可接受的防制目的。

  第四条 建立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工作的绩效考核机制,实现对病媒生物防制的目标管理。

  第五条 鼓励、支持和推广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共服务机构、私营经济主体和住宅小区等开展病媒生物防制示范单位(小区)建设,鼓励和支持辖区内的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和技术创新。

  第六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居委会等责任主体应承担各自责任区内的病媒生物防制费用,无责任主体的公共环境的病媒生物防制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临时性除四害活动按照实际情况予以补贴。

  第七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依据北京市防制活动工作要求,每年统一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
  (二)环境卫生治理。充分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彻底清除垃圾、积水,填平坑洼,治理病媒生物孳生场所,清除鼠洞、鼠咬痕、鼠粪等鼠迹,完善医院、宾馆、饭店、商场、超市、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贸市场、废旧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等病媒生物防制重点单位的防制设施;
  (三)物理防制。可用鼠笼、鼠夹等器械以及粘、诱、捕、打、烫等方法捕杀病媒生物;
  (四)化学防制。采用国家规定的杀虫(灭鼠)药剂通过滞留喷洒、投放等方式杀灭病媒生物,并遵循相关规范要求。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朝阳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爱卫会)在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培训和技术指导;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集中统一活动;
  (四)协调和监督各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五)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考核、督导检查和效果评估,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组织开展病媒生物侵害、投诉事件和应急事件的处置;
  (七)日常管理工作及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朝阳区实行病媒生物防制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编制工作简报,及时通报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相关信息。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条 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履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双重职责:一是履行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职责;二是作为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对行业管理对象的病媒生物防制监督管理职责。同时要积极参加所在社区(村)组织开展的病媒生物防制活动。
  区城管委负责组织环境卫生整治,负责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市政管井、主次干道、背街小巷、休闲广场及周边、河道坡岸、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箱)、垃圾场(点)和环卫设施等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对城乡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果皮桶和垃圾箱等垃圾环卫容器定期清洗消毒和定期消杀。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督促建筑工地设置规范的防鼠、防蚊蝇设施,开展环境卫生治理,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和开展病媒生物消杀。
  区教委负责全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和检查督导,加强教室、宿舍、食堂、厕所等重点区域的卫生管理,按规范设置防鼠、防蚊蝇设施,消除病媒孳生场所,必要时进行药物消杀;负责对学生进行病媒生物危害与预防控制知识的健康教育,配合做好民办教育机构的病媒生物防制督导检查。
  区农委负责督促检查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各类农业生产单位病媒生物防制设施建设和防制工作开展情况;负责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
  区社会办负责督促检查各街道办事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开展情况。
  区商务委负责组织辖区内集贸市场、菜市场、商场、超市的病媒生物防制设施建设,规范设置防鼠、防蚊蝇设施,督促配备专(兼)职防制人员,定期对市场、商场和超市内外病媒生物孳生地进行治理和药物消杀,确保病媒生物密度达标。
  区食药局负责督促各类饭店、食堂等餐饮单位、食品加工企业、食品流通企业以及集贸市场、菜市场中食品摊位按要求加强和完善防蝇、防鼠等防护设施的建设,定期进行病媒消杀,并监督检查其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开展情况。
  区园林绿化局负责组织开展针对辖区内公园、游园、绿化带、公共绿地的环境卫生治理、投药消杀工作。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督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直属单位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规范设置防灭鼠、蚊、蝇设施,投放药物消杀。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病媒生物的密度监测、危害评估和技术指导,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经费。
  区房管局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项目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所管项目中绿地、垃圾箱、车棚停车场、管网、地下室等病媒生物孳生地治理,定期开展药物消杀。
  区旅游委负责督促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落实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区文化委负责督促网吧、歌舞厅、图书馆、电影院等文化娱乐场所落实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督促其按要求做好病媒生物防护设施建设,定期开展消杀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区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定期开展病媒生物孳生地整治和病媒生物消杀。
  区国资委负责组织区属国有企业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大力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负责协助各街乡强化工业企业及废旧物资回收、旧货交易场(点)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完善街乡、社区(村)居委会病媒生物防制各级组织网络建设,并配备有病媒生物防制专兼职人员,做好日常病媒生物密度监测;组织协调各社区(村)居委会积极开展小区环境卫生整治,包括清除露天垃圾、清除各类积水容器、整治和疏通各类污水、封闭辖区楼内垃圾通道、硬化背街小巷泥地,整治、清除各类病媒生物孳生场所;对辖区内重点行业和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积极开展灭鼠、灭蟑、灭蚊、灭蝇活动,做好药剂发放和投放管理工作,做好辖区内灭鼠毒饵站的维护管理工作;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活动,广泛宣传除害防病的目的意义及科学防制方法,在社区(村)宣传栏等宣传阵地开展病媒生物防制知识的宣传。

  第四章 预防控制

  第十一条 各责任主体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明确病媒生物专兼职管理人员,以建设病媒生物防制设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等预防措施为主要手段,辅以物理、化学和生物等技术手段控制病媒生物密度,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十二条 区爱卫会根据病媒生物活动高峰规律,组织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要通知并督促辖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村)居委会等按照区爱卫会的部署,积极落实、主动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三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做好本单位及其卫生责任区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

  第十四条 鼓励病媒生物防制企业提供技术先进、服务规范、安全高效的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推动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市场化。

  第十五条 各类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技术要求,自行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病媒生物消杀,也可以委托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具体实施。
  病媒生物防制重点单位可逐步推行交由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专业防制。

  第五章 监测评估

  第十六条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要求组织开展病媒生物专项监测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开展病媒生物危害监测,按时将汇总分析结果上报给区爱卫办及上级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提供病媒生物防制服务的单位在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时,应开展密度监测、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价,并将相关材料存入服务档案。

  第十八条 病媒防制重点单位易孳生或招至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对鼠、蚊、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的监测。

  第六章 督导检查

  第十九条 区爱卫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本领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区爱卫办可委托专业机构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定期汇总通报、限期整改,按期评估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应制定辖区病媒生物的督导检查计划,全面开展督导检查和巡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督导整改,及时将相关督导检查信息上报区爱卫办。

  第二十一条 区爱卫会成员单位、各街乡爱卫会应当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业监管单位、辖区各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七章 健康教育

  第二十二条 区教委、区卫生计生委、区食药局等区爱卫会成员单位、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街乡等应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普及病媒生物防制知识,降低病媒生物侵害风险,预防媒介生物性疾病。

  第八章 问题收集及处置

  第二十三条 将病媒生物防制相关建议和投诉纳入区级投诉平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病媒生物侵害的咨询平台,对辖区居民反映的病媒生物危害问题进行协调处置和汇总分析。

  第九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在病媒生物防制科研、管理、服务和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请区政府或由区爱卫会予以表扬。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由相应的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采取有效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等指标超过国家控制标准的;
  (二)未配置病媒生物防制设施或者无人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由相应的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禁止的杀虫药械的;
  (二)在病媒生物防制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方式告知周围居民,发生人、畜中毒事件的;
  (三)在开展化学消杀工作过程中,大剂量使用药剂且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的;
  (四)其他属于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或食品安全管理的行为,分别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食药监管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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