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20161317号提案的答复
闽卫督函[2016]163号
2016年6月27日
张琼珊委员:
《关于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建议》(20161317号)收悉。现结合我委职责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加大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宣传力度的问题
新农合制度实施以来,各地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注重加强新农合保障政策宣传工作,在每年农民个人参合缴费时,将新农合的报销政策印制成宣传单,发到每户农民手里,便于他们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同时各地充分利用卫生计生信息网和当地主流媒体(报纸、电视)等宣传工具积极宣传新农合政策,努力做到家喻户晓。2016年我省参合农民达2573.7万人,参合率100%,实现人人参合。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和资源共享的问题
(一)加强部门协作
1.我委与省财政厅每年联合制定新农合工作指导意见,下发各地实施;并联合开展新农合专项督查工作,强化资金管理。
2.配合省人社厅做好医疗保障工作。一是积极参与省人社厅组织召开的厅际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医保(新农合)相关政策。二是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安排,积极配合省人社厅开展社保卡制、发工作,要求参合农民看病就医时主动使用社保卡,并由新农合经办机构积极参合农民宣传社保卡的申请、制发、领取的方式。2015年全省新农合参合人数2549.97万人,目前已发放社保卡2059万张,占比80.7%,基本实现农村居民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诊、即时结算,全省新农合住院患者即时结报率达到88%。
3.配合省民政厅做好医疗救助工作。2010年,与省民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建立新农合制度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一站式”服务,在医疗费用审核、定点医疗机构确认、信息系统软件和补偿报销等4个方面进行有效衔接,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在接受新农合补偿后,个人承担的大额医药费用再由医疗救助资金予以补助,实现一站式服务,即贫困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或新农合经办机构,一次性可同时领取新农合补偿款和医疗救助款,方便贫困患者。
(二)实现资源共享
目前,除泉州市近期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体化方案外,福州市等7个开展新农合的设区市均已出台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方案,逐步实行参保登记、筹资标准、医保目录、待遇水平、结算办法“五统一”。
三、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服务问题
(一)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管。我省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指导意见》、《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新农合基金预算、筹集、支出、监管责任等,基本建立监管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新农合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保障农村居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乡镇、建制村要定期张榜公布新农合补偿情况,接受村民监督。定期组织专家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向各设区市和省属医疗机构进行通报。组织专家和工作人员到监测指标异常的省属医疗机构实地检查,督促医疗机构整改,确保基金安全运行。2014年下发《加强新农合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工作的通知》,充分利用国家新农合平台开展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工作。
(二)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经办。大部分县(市、区)新农合具体补偿业务由新农合管理中心经办,莆田全市、晋江等16个县(市、区)具体补偿业务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漳州、南平、莆田市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
四、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问题
(一)合理确定筹资标准。新农合制度是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我省新农合筹资标准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和基本医疗消费需求,确定具体筹资标准。其中,财政补助应当不低于国家确定的标准,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财政补助标准;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不低于总筹资水平的25%。根据国家部署,2016年我省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40元,其中政府补助标准不低于420元,个人缴费不低于120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民政救助基金代缴)。个人缴费标准只占总筹资水平的22.6%,低于今年国家确定的150元个人缴费标准,未增加我省新农合个人缴费负担。2015年,当年基金结余率10.43%,累计结余26.42%,基本符合国家规定。民政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个人无需缴纳费用,进一步减轻贫困群众费用负担。
(二)提高大病保障水平。一是2011年以来,我省陆续制定出台22类重大疾病新农合保障政策,患病的贫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救治,个人只需负担定额(限额)范围内10%的费用,其余由新农合报销70%,民政部门医疗救助报销20%。其中,终末期肾病、唇颚裂患者,新农合最高可报销80%,加上民政部门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可实现免费救治。二是参合人员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以农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即进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新农合大病补充补偿,扣除基本医保报销后的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下一步,我委将结合您的建议,在省医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一是积极推进基本医保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整合工作,实现资源共享。二是在福州、三明、莆田市试点“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工程,将新农合参合缴费、参合信息变更纳入社区综合窗口和市民主页受理平台的服务事项,方便群众办理相关事项。三是继续配合省人社厅做好社保卡应用工作,进一步提高新农合参合人员持卡就诊率和即时结报率,逐步取消合作医疗证,实现以卡代证,以及鼓励支持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项目纳入社保卡的功能。
衷心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朱淑芳
联 系 人:王小红
联系电话:0591-87802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