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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1-06

发文字号

粤经信市场函[2013]29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1-06

颁发部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正文内容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经信市场函[2013]2914号

2013年11月6日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3]79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婴幼儿乳粉流通行业管理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关系下一代健康成长,关系亿万家庭幸福,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婴幼儿乳粉流通行业管理,按照《通知》要求,根据各地实际,引导有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销售试行工作。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结合开展清理整顿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依法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对影响较大的案件要及时曝光,并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农业、质监等部门做好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规范流通企业经营行为,保障流通环节婴幼儿乳粉质量安全。

  二、畅通渠道,发挥商务系统举报投诉作用
  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畅通12312等商务系统举报投诉渠道,主动接受消费者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方面的举报投诉,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及时核查举报线索,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将工作进展及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场体系建设处)报告。

  (联系人:邱余,电话:020-83133425,传真:83133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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