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归口单位: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建立公开、透明、高效的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修订运行机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建立公开、透明、高效的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修订运行机制,提高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立项 (二)技委会或归口单位应当按照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立项条件的要求,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立项建议。 (三)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立项条件: (四)技委会或归口单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立项建议时应当递交以下资料: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报的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立项建议进行初审,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立项条件,在充分考虑医疗器械标准总体系的协调性、配套性,审查和协调各方意见后,确定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并正式下达和公布。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没有对应的技委会或归口单位或对应归口有交叉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技委会或归口单位承担。对于需要两个以上的技委会共同承担标准的起草、验证和审查的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安排。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下达一次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急需项目可随时立项下达和公布。 (八)技委会或归口单位接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后,应当及时转发到项目起草单位,并做好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
二、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的选择 (二)起草人的选择 (一)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应严格按照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计划项目规范、有序地进行。承担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技委会或归口单位每半年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填写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附件5)。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公布执行情况。 (三)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中途撤销或更改的,技委会或归口单位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并填写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附件6)。当调整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申请未被批准时,必须依照原定计划进行工作。 (四)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应当按立项时确定的期限完成,完成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收为准。如果不能按期完成,应当提前3个月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项目延期申请。会审未通过且需要延期的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应当在会审后1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项目延期申请。 (五)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延期的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应当在申请的延长期内完成。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只可申请延期1次,延期1年。超过立项完成期限的,且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或申请延期后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承担该项目的技委会或归口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六)未完成当年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总数80%,且未获批准项目延期的技委会或归口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给予通报批评。 四、医疗器械行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原则 五、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验证 (二)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中需要试验验证才能确定的技术要求和方法应当进行试验验证。 (三)试验验证前,应当先拟定试验大纲,确定试验目的、要求、试验对象、试验方法,试验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工具、工作场地、工作环境以及验证时应当注意的事项等,以确保试验验证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四)对于受本行业或国内条件所限,不能或不便进行试验验证的项目,应当了解国际上同类型技术要求采用的依据和数据,积极寻找代替和类似的手段加以验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先进性。 (五)同一验证项目应在不同企业或检测机构中开展。 (六)对验证后的技术要求,医疗器械行业标准采用的基本原则通常为中等偏上水平。对于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产品,可以适当提高技术要求的水平。 六、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征求意见(一)标准征求意见阶段是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修订的重要环节,应当周密、细致、完备。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技委会或归口单位应向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提供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验证报告以及有关附件。 (三)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有足够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征求意见的对象主要为技委会委员、有关生产、使用、科研、监督和管理单位以及大专院校。若标准内容与其他部门相交叉时,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四)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2个月。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论证。 (五)对征求来的意见必须进行归纳和处理,并在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中恰当表述。对于重大的修改意见,须有充分的论据,方可决定是否采纳。若反馈的意见分歧较大,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或补充验证工作,并考虑重新征求意见。 (六)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单位修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和有关附件后,形成标准送审稿,提交技委会或归口单位组织审查。 七、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审查 (二)对涉及面广、分歧较多、内容较复杂的标准送审稿宜采用标准预审方式,以提高标准送审稿和标准审查会的质量。预审主要是对送审稿中的关键技术要求提出初步评价,力求使有争议的重点问题在预审时得到解决。预审结论不作为报批标准的依据。 (三)无论采用会审形式还是函审形式,均应提前1个月将送审资料(标准送审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验证报告、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送交参加审查的人员或机构。 (四)标准起草单位需对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编制工作过程、征求意见及对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等进行说明,并能准确地解释标准中技术要求的内涵及采用依据。对各方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应当如实准确地进行解答,并积极采纳合理的部分。 (五)标准审查应当组织有代表性的生产企业、用户、科研、检验、大专院校等方面的委员代表进行,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全体委员代表的3/4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六)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标准起草单位依据会审或函审意见进一步修改,秘书处编审后形成标准报批稿。 八、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批准和发布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标准报批稿及报批资料进行程序、技术或协调方面的审核,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医疗器械行业标准,一般应退回有关技委会或归口单位,限时解决问题后再行审核。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审核通过的医疗器械行业标准予以编号,确定实施日期并予以发布,必要时应当就标准实施提出指导性意见。 (四)技委会或归口单位在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发布后应做好标准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工作。 九、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复审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复审工作。具体复审工作由负责标准制修订的技委会或归口单位承担。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复审管理可参照《关于国家标准复审管理的实施意见》(国标委计划〔2004〕28号)的规定执行。 十、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修订和修改(一)技委会或归口单位应当随时跟踪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对需要修订的标准,技委会或归口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立项建议。 (二)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出版后,个别技术内容须作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技委会或归口单位提出医疗器械行业标准修改单(附件8)和修改说明(修改原因、依据和修改过程),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医疗器械行业标准修改单。 十一、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经费管理 (二)医疗器械行业标准专项经费严格按项目管理。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计划项目专项经费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年度进行拨付。 (三)医疗器械行业标准专项经费由技委会或归口单位支配使用。国家拨付的标准经费应当实行专账管理,严格控制支出,保证资金按规定范围使用。使用单位每年应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本年度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拨付经费使用决算报告。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完成医疗器械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或违反规定使用经费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追回所拨经费。 十二、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