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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鹰潭市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1-1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鹰潭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1-11

颁发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西省鹰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鹰潭市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18年1月11日

各县(市、区)发改委、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各公办医疗卫生机构:

  经市医改领导小组审议原则通过,现将《鹰潭市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鹰潭市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破除以药补医机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5]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61号)、《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鹰府办发[2015]3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本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以上一年度“双信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联合议价“挤水分”腾出空间的80为基数,在总量内合理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做到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
  (二)坚持公益性。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坚持以整体不增加群众实际医药费用负担为前提,体现公立医院的公益性,提高群众满意度。
  (三)体现差别化。根据医院级别、医护人员职称高低、医疗技术难易程度、中西医类别等进行等级划分,实施差别化调整。适当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服务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部分检验服务项目价格,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立。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市、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县以上公立医院(主要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驻鹰部队医院适用本方案。
  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自2018年4月1日零时起执行(详见附件)。

  三、改革内容
  (一)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优化医疗服务收费结构。
  1.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原则,适当提高手术费、治疗费、护理费、诊查费、儿科和中医诊疗等项目收费标准,以合理体现医疗服务技术劳务价值。
  2.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部分检验收费标准,防止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现象发生,减轻患者负担,缓解看病贵问题。
  (二)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纳入医保统筹范围。
  1.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根据参保类别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统筹报销范围。
  2.调整后的门、急诊诊查费按“保基本”的原则,普通门、急诊诊查费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定额报销,标准为县级以上医院13元/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8元/次。
  3.门诊诊查费有效期为24小时,同一患者在同一医院、同一专科、同一职称等级医生多次就诊的,24小时内不得重复收取。
  4.各医院开设的便民门诊诊查费统一调整为2元/次,由个人支付。
  5.对困难群体的救助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部分补偿率不到位的公立医院通过同级财政差别化补偿政策进行平衡,确保群众负担不增加,医保基金可承受,医院运行不受影响。

  四、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内容
  为进一步优化医疗服务收费结构,同时基本理顺市、县、乡三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比价关系,本次改革同步调整部分市、县、乡三级医疗服务价格。在《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鹰潭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鹰府办发[2015]40号)的基础上,此次全市共调整医疗服务项目1041项(含第一次调价项目489项,第二次调价项目532项),占全省4723项医疗服务项目的22。
  (一)调增957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其中综合医疗服务类75项,临床诊疗类786项(包含医技、手术、临床各系统诊疗、血管介入诊疗等)、中医及民族治疗类96项 (详见附件)。
  (二)调减84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其中,磁共振、CT等大型设备检查类29项,检验类55项(详见附件)。
  (三)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157号)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精神,此次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中,有关儿科临床诊疗活动中体现儿科医务人员技术劳务特点和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6岁及以下儿童可在调整后价格基础上加收30(此次未调整的项目不执行加收政策)。
  (四)所列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成本变化情况自主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调整后一级收费价格的80以内执行。
  (五)本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以《江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12年版)为基础,其“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均遵照《江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12年版)执行。其他未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仍按《江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编》(2012年版)、赣发改收费[2014]1412号及市发改委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部门协同,加强监管。发改(价格)、人社、财政、卫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结合自身职能认真组织落实各项改革配套措施,增强改革的全面性、系统性和整体性。发改(价格)部门要密切关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加强医药价格监测和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加强价格政策宣传解释,跟踪政策实施效果;人社部门要积极做好医疗保险报销政策与价格政策的衔接配合,做好医保结算系统对接工作,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利益;卫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二)认真组织,严格政策。各医疗机构要增强改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医药价格改革相关举措。要用好综合性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腾出的空间,加快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薪酬制度;要认真落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调整暂不调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三)强化管理,控制费用。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积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节约运行成本,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患者负担。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要完善公立医院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全面落实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住院费用清单等制度,提高医药价格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各医疗机构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医药价格改革的意义和主要政策措施,准确解读医药价格改革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使医药价格改革各项政策深入人心,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配合和支持,促进形成良好的改革舆论氛围。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对出现的异常情况和问题,及时应对,有效化解,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五)跟踪评估,完善政策。发改(价格)、卫计、人社、财政等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政策宣传解释,密切关注医药价格改革政策落实情况,加强跟踪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着力研究解决,持续完善相关政策,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医药价格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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