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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2-0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2-04

颁发部门

上海市环保局、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工作的通知

2013年2月4日

  各区县环保局、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工作是医疗废物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强化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工作,确保医疗废物及时、安全收运处置,现将有关要求强调如下:

  一、切实增强医疗废物管理安全责任意识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识标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提高认识,增强医疗废物管理意识和社会安全意识,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二、规范医疗废物源头分类与收运交接
  (一)严格做好医疗废物源头分类
  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及有关规定,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按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及化学性医疗废物类别)。医疗废物必须按规定置于专用包装物及容器内,医疗废物包装物及容器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识标准》的规定。化学性医疗废物应单独放置于专有的包装容器内,易燃易爆的化学性医疗废物禁止混入到其它医疗废物中。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二)规范医疗废物收运交接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建立医疗废物来源追溯机制,加快医疗废物周转箱电子标示系统的开发,在电子标示系统投用前的过渡期间,建立和完善医疗废物周转箱编号,做到周转箱与医疗卫生机构一一对应,并记录在册。要加快化学性医疗废物的专用收集周转箱的采购和标识,尽快在各医疗卫生机构配置到位。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积极协商解决分类收集周转箱,确保分类收集的落实。
  (三)严格落实医疗废物各项管理制度
  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的人员将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转交给运送人员时、负责运送医疗废物的人员将医疗废物交接给暂时贮存管理人员时、贮存管理人员将医疗废物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时,均应当场填写医疗废物交接单,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类别、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交接单保存时间3年以上,确保医疗废物去向可追查;同时,应做好职业安全防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严格、如实、详细记录医疗废物来源、收集、贮存、处置情况。

  三、完善医疗废物收运处置的安全保障措施
  各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都应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集中收运和处置(除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外),禁止将医疗废物转交未取得集中处置医疗废物资质的单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转让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签署医疗废物处置合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进一步做好医疗废物收运、处置的一体化运营管理,为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优质的医疗废物收运处置服务。对于医疗废物焚烧炉不能处置的化学性医疗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加快配备化学性医疗废物专用处置设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进一步完善医疗废物周转箱的信息化记录管理,做好医疗废物运输过程的GPS全过程跟踪,并做好处置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营,确保实现全市医疗废物的日产日清。

  四、加大对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力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协调、妥善处理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处置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肃查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确保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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