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计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创双高”项目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卫医管[2018]68号
2018年8月1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平潭综合试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委直属各有关医院,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创双高”建设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4号)的要求,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医疗“创双高”项目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医疗“创双高”项目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创双高”项目动态监管,建立绩效评估机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创双高”建设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4号)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水平医院、高水平实验研究平台、高水平临床医学中心及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
第三条 医疗“创双高”项目考核工作由省卫计委牵头,省财政厅、医管办配合组织实施。
第四条 医疗“创双高”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省政府《福建省医疗“创双高”建设方案》要求,制定高水平医院、高水平实验研究平台、高水平临床医学中心及临床重点专科项目的实施方案,细化建设目标,建设内容、经费预算、评价指标、时间进度和保障措施,并经省卫计委、财政厅批准实施。
第五条 省卫计委按照“一院一目标、一中心一目标、一专科一目标”原则,与医疗“创双高”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按照各项目建设单位制定的医疗“创双高”实施方案,确定阶段性建设目标,包括年度目标、中期目标和最终目标,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建立项目全过程考核机制。
第六条 医疗“创双高”项目按高水平医院、高水平实验研究平台、高水平临床医学中心、高水平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四类进行考核、评估和验收。
第七条 医疗“创双高”项目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办法进行。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于次年3月前完成;中期评估于2019年3月前完成;终期验收于2021年3月前完成。
第八条 医疗“创双高”项目考核标准以省卫计委、省财政厅审定批复的各项目建设单位制定的实施方案为依据,考核、评估和验收指标主要包括建设目标、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时间进度和效果指标五个方面,并实行百分制,具体如下:
(一)建设目标:重点考核按时实现省政府医疗“创双高”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单位实施方案提出的年度目标、中期目标和最终目标;
(二)建设项目:重点考核医疗“创双高”年度、中期和最终建设项目落实情况,包括基础设施、设备配置、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对外交流、科研能力等;
(三)资金管理:重点考核医疗“创双高”经费的年度预算执行、资金配套、内部预算管理和预算约束、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等;
(四)时间进度:重点考核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序时任务;
(五)效果指标:重点考核医疗“创双高”年度、中期和最终实施效果,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评价医院管理水平、医疗技术水平、服务能力、高层次人才队伍、科研能力和水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中医类)情况,以及医院影响力、专科声誉和全国、华东排名等。
第九条 医疗“创双高”项目年度考核指标、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标准,由省卫计委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下达执行,年度考核、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由省卫计委、省医管办牵头组织实施,省财政厅可根据需要实施监督抽查,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考核可邀请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进行评估和验收。
第十条 医疗“创双高”项目考核、评估和验收工作,主要通过专项考核、数据分析、查阅资料、现场考核和专家询问答辩等方式,结合动态监测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省卫计委、医管办要加强动态监管。
第十一条 医疗“创双高”项目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考核、评估和验收方案,明确考核、评估和验收的时间、工作安排和要求,组建考核组,做好考核、评估和验收准备工作;
(二)开展自评。医疗“创双高”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考核指标、评估和验收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分别报省卫计委和省财政厅;
(三)考核组考核。考核组根据医院自评报告,通过现场核查、查阅资料、核实数据、询问答辩等方式进行考核;
(四)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组将考核结果报省卫计委,省卫计委会同省财政厅、医管办确定考核结果;
(五)反馈考核结果。省卫计委将考核结果进行公布,并向医疗“创双高”项目建设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医疗“创双高”项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为优秀、85分≤得分<90分为合格、75分≤得分<85分基本合格, 得分<75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医疗“创双高”项目年度考核、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结果,与当年院长年度绩效考核和下一阶段财政补助资金挂钩。年度考核、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不合格的,按比例扣除当年院长年度绩效考核分数。
其中:年度考核不合格,按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扣减下一年度10%的财政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医院予以补齐;中期考核不合格,予以通报,扣减下一年度30%的财政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医院予以补齐;终期验收合格,前期已扣减的财政补助资金予以退还;终期验收不合格,除通报批评外,视情节扣回以前年度已预拨的全部或部分财政补助资金,医院应当制定具体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既定目标,所需经费由医院自行承担。
根据第三方测评机构同等条件下的测评情况,各医院或中心(专科)项目年度排名情况,较上年度有所下降的,按照上年度已拨付该医院相关项目经费5%-10%的比例,扣减(或收回)财政补助资金,扣减(或收回)部分由医院予以补齐。终期验收时,项目医院(专科)测评情况满足《福建省医疗“创双高”建设方案》要求,且比建设基期(2016年度)有提高的,前期已扣减(或收回)的财政补助资金予以退还。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工作制度,规范考核工作程序、加强考核工作管理,确保考核质量。医疗“创双高”项目建设单位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经查属实的,实行单项否决,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