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的通知
闽卫政法函[2016]213号
2016年6月1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
为认真做好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
再生育审批制度工作,进一步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和
再生育审批制度
(一)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孕前至生育后三个月内均可持身份证、户口簿(流动人口可不提供户口簿)、结婚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自主安排生育。
(二)规范第三孩审批办理。精简和规范程序,对符合第三孩生育政策申请的对象,要提供一站式服务。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第三孩生育许可,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行制定,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1.精简证明材料。申请第三孩审批的夫妻,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夫妻双方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能够通过内部工作网络获取的信息,依托基层工作网络由系统内部流转办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2.明确办理责任。夫妻双方户籍在本省的,可向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首先收到当事人申请的乡(镇、街道),必须接待、受理,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另一方户籍地卫生计生部门。夫妻一方户籍在外省的,可经国家PADIS流动人口系统协查其婚育情况或夫妻书面承诺婚育事实,在我省办理生育服务证。
(三)实行个人生育情况承诺制。对于无法查证当事人的生育情况或者掌握不全面的,在查验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及符合再生育条件证明材料等有效证件基础上,由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予以办理登记或审批。对以虚假承诺进行一孩、二孩服务登记或获得再生育资格的申请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卫生计生信用信息系统。
二、优化提升行政服务效能
(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县、乡级行政服务中心要设立计划生育服务窗口,完善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办事公开、服务承诺、同岗替代、责任追究等制度,在网站、办事场所公开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目录、申请表样、是否收费、服务承诺等信息,制定并公布审批流程图和办理指南,提升行政审批效能。
(二)落实首问责任。属于受理范围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不属于当地受理的,应明确告知群众受理地点。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
(三)缩短办理时间。再生育审批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时限为三个工作日。对于符合条件的,可现场办结。已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领取生育服务证的人员名单,应在夫妻登记或申请地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创新办证形式。逐步创造条件,试行网上申请办证及预约办证,加快实现生育服务证电子化,逐步取消纸质生育服务证。
(五)可以委托办证。对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生育登记或再生育审批的,委托人可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代办。
(六)统一登记平台。群众登记和申请审批的相关信息,由乡镇负责将其录入人口计生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并将属于本地管理的登记信息定期更新至PIS系统。对于不属于本地管理的对象,省内对象通过综合服务信息平台的信息通报模块在生育登记后10日内将信息通报给计划生育管理地的乡镇、街道(查无管理地的,通报到男、女方户籍所在地);女方户籍属省外并在现居住地登记的,受理地的乡镇、街道要通过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平台向女方户籍地通报登记信息。收到外地通报信息的乡镇、街道,对属于本地管理的对象,应在收到通报后10日内将生育登记信息录入PIS系统;对于不属于本地管理的对象,可不予登记。
(七)统一登记编码。登记号为20位数字编码,由12位区划代码(市、县、乡、村)+2位年份代码(年份后两位)+1位孩次(1孩为“1”,2孩为“2”,3孩为“3”)+4位流水号+1位识别码(1为线下登记类别,2为网上办证类别)。
(八)探索多证合一。积极推进生育服务证与妇幼健康手册、预防接种证等有机结合,实现多证合一、一证多用。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主要领导直接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处(科)室各负其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培训。宣传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让群众了解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加大培训力度,增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意识和能力,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地服务群众。
(三)加强工作协同。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居民健康档案等信息的共享交换机制,实现已婚育龄妇女及其配偶、子女等主要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与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四)改进服务管理。健全出生人口信息报告制度。严肃查处违法生育特别是多孩生育。依托基层工作网络,通过入户采集、办事采集、服务采集等方式,加强信息采集,动态掌握群众婚、孕、育等信息。加强人口变动情况监测,及时更新全员人口数据库,提高数据质量,确保信息安全。
(五)加强检查监督。建立服务评价和反馈机制,将生育登记服务、再生育办证工作情况,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主动接受媒体和群众监督,及时处理群众诉求,做好生育服务证登记办理的咨询服务。对在办证工作中不依法行政、推诿拖延、不作为、乱作为的,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