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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14-03-28

发文字号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3-28

颁发部门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

2014年3月28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只有一个孩子的”;将第(六)项改为第(一)项,修改为“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相关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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