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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国家药品目录新增药品纳入我市基本医保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0-12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17]11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0-12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国家药品目录新增药品纳入我市基本医保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117号

2017年10月12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国家药品目录新增药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236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国家药品目录新增药品信息采集与医保支付衔接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257号),按照依法依规、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信息采集和专家评议,确定了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支付管理的《国家药品目录》新增药品信息。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和日期
  (一)自2017年10月17日起,将1650个药品(详见附件1),纳入我市基本医保支付范围。药品分类、备注(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药品目录》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药品是在今年9月11日至20日《国家药品目录》新增药品信息采集期间,属于采集范围并准确申报信息,经专家评议确定已列入国家《药品分类及代码数据库2.01.01版》,符合纳入医保支付条件的药品。
  (二)不纳入此次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130个药品(详见附件2),主要是下列情形:不属于此次信息采集范围的;经专家评议确定未列入国家《药品分类及代码数据库2.01.01版》的;经专家评议确定虽已列入国家《药品分类及代码数据库2.01.01版》,但不符合纳入医保支付条件的。
  其中,不属于此次信息采集范围的69个药品,将在今后开展同类药品信息采集工作时,再行组织专家评议;未列入国家《药品分类及代码数据库2.01.01版》的10个药品,将在国家数据库更新列入后,适时组织专家评议;申报天津供应价格不符合要求的9个药品,可在公示期间递交相关材料申请下调供应价格,调整后符合要求的,适时组织专家评议;经专家评议确定已列入国家《药品分类及代码数据库2.01.01版》,但不符合《国家药品目录》和《凡例》规定的42个药品,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有关事宜
  (一)2017年10月12日至10月16日,对参加此次信息采集药品的专家评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药品企业如对评议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人力社保部门递交相关材料。
  (二)为保障新老支付政策衔接,对纳入此次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中,属于原我市基本医保支付范围,但支付政策信息(支付限定、增付比例等)发生变化的部分药品,其原医保支付信息可继续执行到2017年12月25日。
  (三)各定点医药机构应根据临床需求和参保患者实际需要,及时调整药品供应和医保支付信息,平稳做好《国家药品目录》执行工作。
  (四)各相关药品企业应按照承诺供应价格保障药品供应,维护价格稳定。如发生无故涨价或断供等情形,将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医保支付,并记入企业诚信管理。

  政策咨询电话:15022593781、18522865982
  技术支持电话:(022)23399964转8020/8021/8022/8023
  材料递交地址:河西区黑牛城道40号4号楼4层4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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