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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北京市京新龙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注销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格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2-12-17

发文字号

京药监安[2012]7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2-17

颁发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北京市京新龙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注销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格的批复

京药监安[2012]79号

2012年12月17日

北京市京新龙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你公司《取消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经营范围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申请事项,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不得继续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

  二、请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做好上述药品停止销售以后的处理及相关工作。

  三、请持本批复尽快到我局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事项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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