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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事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7-05

发文字号

沪卫计指导[2016]00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7-05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调整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事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卫计指导[2016]009号

2016年7月5日

各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关于“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精神,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流管函[2015]25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切实以人为本、简政便民、服务引领,现对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事务办理事项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相关行政事务
  (一)全面推行电子婚育证明
  本市自2016年起已全面推行电子婚育证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为本市户籍流出育龄妇女办理电子婚育证明。在做好流动人口行政事务办理的同时,积极开展来沪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查验,并及时为居住在本辖区、要求获取纸质婚育情况证明的外省市户籍来沪育龄妇女打印查验合格的电子婚育证明。打印的证明需加盖公章,并自打印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二)停止发放纸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自2016年7月1日起取消纸质婚育证明的发放,停办“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婚育证明业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本市户籍流出育龄妇女,需要纸质婚育情况证明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现居住地打印电子婚育证明。
  (三)调整男性婚育情况证明的发放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婚育证明办理模块停办后,该模块中男性婚育情况证明发放功能也一并取消。本市户籍流出人口需要办理生育情况证明的,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按照出具公民生育情况证明的流程予以办理。

  二、整合生育联系卡和医院通报单业务
  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本市已实行生育登记制度,并开展了怀孕生育信息核实工作,为避免重复办证,将生育联系卡和医院通报单内容整合进电子生育登记和怀孕生育信息核实工作中。自2016年7月1日起,停止办理生育联系卡和医院通报单。

  三、整合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与生育登记服务
  本市实行电子生育登记制度,依托信息化手段,通过信息共享和信息系统的有效整合,结合出生监测信息核实比对工作,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和户籍人口完成生育登记工作。自2016年7月1日起,本市不再出具《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对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第一个子女、需要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的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仍可为其补办。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第二个子女、需要获取生育登记凭证的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关于做好上海市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卫计指导[2016]7号)的规定为其做好《上海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发放工作。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要及时组织辖区内的乡镇街道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事务调整工作,做好业务指导与培训,督促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及时调整行政事项、更新便民告知单,保证调整事项及时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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