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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苏州市区2019年度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6-24

发文字号

苏社基[2019]4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苏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9-06-24

颁发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苏州市区2019年度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社基[2019]48号

2019年6月24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苏医保办[2019]52号)有关规定,现就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2019年度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7月31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请对象
  注册地在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的零售药店。

  三、申请条件
  2019年度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苏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苏医保办[2019]52号)中规定的条件。
  2.应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
  3.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全员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符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定条件。配备2名及以上具有执业或从业药师执业资格且在职在岗的专业人员。
  5.经营药品品种(不包括中药饮片)不少于1000种,并具有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
  6.医院内设零售药店销售价格不高于医院药品价格。
  7.单位法人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无严重失信行为。
  8.无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服务协议未满36个月的情形。
  9.无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不得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的情形。

  四、受理地点
  符合申请条件的零售药店按申报药店所在地(注册地址)行政区划,自愿向各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所在辖区受理部门地址咨询电话
姑苏区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保管理科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苏州城市生活广场六楼B27号窗口69820516
高新区
吴中区吴中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稽查科苏州市越溪街道塔韵路178号65689077
相城区相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工生科苏州市相城区庆元路168号(市民服务中心二楼)67591963
工业园区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医工生科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123号汇金大厦1楼62883063


  五、申请流程
  1.材料受理:申请单位需向相应的社保经办机构递交《苏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表》(附件1)及填表说明中所列相关材料、协议管理的相关电子文档(格式详见附件2、附件3)。材料不齐全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并且材料齐全且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2.材料审核:社保经办机构通过资料审查、函询相关部门意见等形式对医药机构申报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并对医药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3.现场评估:对已受理的零售药店依据《苏州市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现场核查表》(附件4)进行现场测评。根据材料审核及现场评估结果确定拟新增协议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公示名单。
  4.社会公示:拟新增协议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名单通过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s//fbyafea54e1b24cc45ec88d575d3b237aa90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且查实不符合协议管理条件的,不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5.协议签约: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入选的零售药店进行平等沟通,协商谈判,开展业务培训,组织考试,择优与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

  六、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零售药店应符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定的条件,申请过程任一环节发现存在经营场所不独立、营业面积不符合要求的,视作自动放弃本次协议管理申请。
  2.现场核查时,应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在岗,否则视作自动放弃本次协议管理申请。
  3.本次申请纳入协议管理的零售药店,以申请时间为准,需保持有关资质的稳定性。凡上述“申请流程”五个环节中任一环节,与申请递交时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视作该药店自动放弃本次协议管理申请。
  4.协议签约环节中,零售药店需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及考试,未按规定参加培训及考试不合格者(不合格者仅有一次补考机会)视作自动放弃本次协议管理申请,不予签订医保服务协议。
  5.零售药店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如实填报相关执(营)业信息与申报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虚构、篡改材料等不诚信行为的,视作自动放弃本次协议管理申请。
  6.零售药店申请纳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512-65230551(市社保中心医疗稽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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