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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增甲状旁腺激素测定等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09-08-19

发文字号

津价医药[2009]17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8-19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正文内容


关于新增甲状旁腺激素测定等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医药[2009]176号

2009年8月19日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新增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9]311号)收悉。经研究,对甲状旁腺激素测定等2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予以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自2009年8月25日起执行。

  甲状旁腺激素测定等2项新增医疗项目收费标准

     
序号
     
项 目 编 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计价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1
     
250310009
     
甲状旁腺激素测定
     
电化学发光法
     
     
60
     
     
2
     
250310039
     
血清胰岛素测定
     
电化学发光法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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