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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乙肝乙脑疫苗补种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8-24

发文字号

陕政办函[2009]16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8-24

颁发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乙肝乙脑疫苗补种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函[2009]168号

2009年8月2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09年重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9]27号)和卫生部有关要求,2009年10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补种乙肝、乙脑疫苗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乙肝疫苗补种工作
  (一)接种对象。
  在全省范围内对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未接种或未完成3针次乙肝疫苗接种的儿童进行接种。
  (二)接种时间。
  2009年10月12日-18日。
  (三)指标要求。
  以县为单位,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出生的人群乙肝疫苗补种接种率≥90%。

  二、乙脑疫苗补种工作
  (一)接种对象。
  在全省范围内对8月龄至12岁无乙脑疫苗免疫及免疫史不全的儿童开展乙脑疫苗查漏补种工作。
  (二)接种时间。
  2009年10月19日-28日。
  (三)指标要求。
  以县为单位,8月龄至12岁儿童乙脑疫苗接种率≥90%。

  三、经费来源
  乙肝、乙脑疫苗补种工作所用疫苗、注射器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省级统一招标采购。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严禁向儿童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县、区政府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认真做好本次乙肝、乙脑疫苗补种工作。各地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担任组长,宣传、卫生、教育、财政、药监等部门参加的乙肝、乙脑疫苗补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补种工作的组织协调,保证补种工作的实施。
  (二)明确责任,积极配合。卫生部门负责具体计划的制订、接种实施、督导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学生摸底调查、登记、报告、通知发放及接种组织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开展补种工作的经费;宣传、药监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宣传动员、疫苗质量监督等工作;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及摸底调查、组织接种等工作。
  (三)加强宣传,广泛动员。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标语、板报、手机短信等媒介广泛宣传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惠民性以及疫苗补种工作实施的时间、对象、范围,使每一名目标儿童家长和广大群众知晓补种工作的相关信息,确保补种工作按期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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