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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03

发文字号

苏卫社妇[2009]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03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通知》的通知

苏卫社妇[2009]14号

2009年11月3日

各市卫生局:

  为指导各地规范有效地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卫生部组织制定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卫妇社发[2009]98号,以下简称《规范》)。现将《规范》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苏卫社妇[2009]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对贯彻执行《规范》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严格按照《规范》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地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和设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强化科学管理,规范服务内容,严格质量控制,免费为人民群众提供省定9类22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我省增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实施意见》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要认真组织开展《规范》的培训工作。各地要广泛开展《规范》的培训工作,精心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规范》内容,正确把握《规范》内涵,自觉规范服务行为,保证服务质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项目管理,督促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加强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帮助基层提高项目执行能力和服务水平,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顺利实施。

  三、要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社会满意度等情况的考核,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落实和群众受益。今年底,我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等进行考核评估。

  附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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