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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2013年度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救助缴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2-18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13]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3-02-18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132号),此文件已失效。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2013年度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救助缴费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3]10号

2013年2月18日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社保部门,有关单位:

  为确保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的平稳运行,保障患大病、重病参保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救助,经市政府同意,对2013年大额医疗费救助缴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13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缴费标准,在职职工由每人每年230元调整为260元,退休人员由每人每年330元调整为360元。今后年度的大额医疗费救助缴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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