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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便携式血糖检测仪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9-04

发文字号

沪卫办医政[2009]4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04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便携式血糖检测仪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办医政[2009]42号

2009年8月19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上海市临床医疗设备质量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便携式血糖检测仪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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