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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血液疗法”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4-04

发文字号

苏卫医[2005]2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4-04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血液疗法”管理的通知

苏卫医[2005]20号

2005年4月4日

  各市卫生局、在宁厅直医疗单位:

  现将卫生部《关于加强“血液疗法”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5]9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各市要按《通知》要求,近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血液疗法”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立即纠正。各市及在宁厅直医疗机构自查结果,于4月30日前报省卫生厅医政处,我厅将组织抽查。

  附件:卫生部关于加强“血液疗法”管理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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