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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远程医疗服务发展和规范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7-27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正文内容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2011年以来,自治区组织开展远程会诊系统建设试点和省院合作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建立了覆盖全区所有旗县(市区)的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基本形成了“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远程医疗服务体系。为进一步推动远程医疗服务发展,规范远程医疗服务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进分层、分级远程医疗服务

        自治区级医疗机构主要为盟市级医院提供疑难复杂病例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盟市级医疗机构,主要为辖区旗县级医院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旗县级医疗机构,主要为旗县域内苏木乡镇卫生院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推动建立医学影像、心电、检验等医学检查,苏木乡镇卫生院检查、旗县医院诊断的一体化服务模式。

        二、扩大远程医疗覆盖面

        远程医疗服务要重点面向基层医疗机构和边远地区。对口帮扶、对口支援等任务的三级医院与受援旗县医院、医联体牵头医院与成员单位之间建立远程医疗服务关系,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远程医疗、远程培训等服务,帮助基层提高诊疗水平,促进资源纵向流动,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和医疗服务整体效率。

        三、规范远程医疗服务管理

        各地在推进远程医疗服务发展过程中,要坚守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底线,不得突破现有法律法规、政策,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加强执业监管,不断规范远程医疗服务及管理,推动远程医疗服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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