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的《湖南省狂犬病预防控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狂犬病防治工作。各级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狂犬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卫生、公安、农业、药监、城管、工商等有关部门参与的多部门协作的联合防治体系。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狂犬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凡2001年以来,曾经发生过动物狂犬病疫情或人间狂犬病疫情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在今年7月底前,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湖南省狂犬病预防控制方案》的要求,对没有实施免疫接种的犬只进行彻底捕杀。要加强对狂犬病防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督查,结果予以通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七日
湖南省狂犬病预防控制方案
为尽快控制狂犬病疫情,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3]216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控制目标
全省2004年狂犬病发病数较2003年下降30%以上,以后每年下降20%以上,力争至2007年全省狂犬病发病数控制在50例以下。
二、基层组织和部门职责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方案和当地狂犬病防治实施方案的要求,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养犬的管理和狂犬、野犬的捕杀等工作。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只饲养与免疫接种等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开展动物间疫情监测,及时掌握并科学预测预报动物狂犬病疫情动态,制定犬只免疫接种方案;组织兽用狂犬病疫苗的采购、分发与管理,负责犬只的狂犬病疫苗注射、登记和“动物免疫证”、“动物免疫牌”发放等工作;协助做好农村犬只管理以及无证犬只、城市散养犬只捕杀等工作。
(三)卫生部门:负责人间狂犬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开展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采购、分发与管理,做好犬只免疫及犬只捕杀工作人员的预防性接种以及犬伤病人的救治等工作;查处非法行医及无证游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及违章养犬的处理,负责捕杀狂犬、野犬。
(五)药监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及抗狂犬病血清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人用狂犬病疫苗及抗狂犬病血清供销渠道的监督,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及抗狂犬病血清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查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人用狂犬病疫苗等违法行为。
三、主要控制措施
(一)加强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宣传栏等,大力宣传狂犬病的严重危害和预防知识,尤其要加强农村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狂犬病高发地区,当地政府每年要组织开展大型宣传教育活动,使狂犬病防治知识家喻户晓,提高群众主动做好犬只免疫和犬伤后主动就诊的自觉性。
(二)加强疫情监测与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狂犬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一旦发现狂犬病病人,要及时报告疫情,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派出专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各级动物防疫机构要加强动物间疫情监测,科学预测预报狂犬病疫情。卫生、畜牧、公安和药监等部门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三)提高犬只免疫接种率。县以上城市和港口、机场、车站、码头、旅游区以及曾经发生过动物狂犬病疫情或人间狂犬病疫情地区的犬只,要实行强制免疫。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动员并督促犬主按时携犬到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各级动物防疫机构要合理设置动物接种日并向社会公布。各地动物防疫机构要准确了解辖区内犬只预防接种情况,并定期上门查漏补种,提高犬只狂犬病疫苗接种率。城市犬只免疫接种率要达到100%,农村犬只免疫接种率要达到80%以上。
(四)规范犬只管理。在县以上城市和港口、机场、车站、码头、旅游区养犬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准养证,携犬到当地动物防疫机构进行登记并注射狂犬病疫苗,报辖区居委会备案,并严格实行圈养或拴养。因办证、检疫、免疫接种和诊疗确需携犬出户的,必须束以犬链,并不得乘坐除的士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严禁携带犬只进入娱乐场所、学校、医院、网吧、商场、市场、公园等公共场所。
农村养犬必须经当地村委会批准,并定期携犬到当地动物防疫机构登记,注射狂犬病疫苗,挂动物免疫牌,领取动物免疫证。农村大型商业养犬必须实行圈养或拴养。
(五)做好疫区犬只的统一捕杀工作。发生动物狂犬病疫情或人间狂犬病疫情的地区,县级政府必须在疫情发生后一周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以动物狂犬病疫情发生地或狂犬病病人受伤地为中心,半径为5公里范围内(有高山、大江、湖泊等天然屏障的除外)未按规定实施免疫接种的所有犬只进行彻底捕杀。对没有按时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犬只和农村大型商业养犬及城镇、港口、机场、车站、码头、旅游区中,虽进行了预防接种但未实行拴养或圈养的犬只,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捕杀。
对于捕杀后的犬只尸体,经检疫合格的,由犬主负责处理;检疫不合格的,由捕杀人员就地做无害化处理,严禁食用与销售。
(六)规范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管理。人用狂犬病疫苗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订购和供应,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经营。各级药监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查非法经营、使用人用狂犬病疫苗和假、劣疫苗的行为,确保疫苗质量安全有效。
(七)认真做好犬只免疫、犬只捕杀工作人员预防注射与病人救治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医护人员狂犬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工作,高发病区要开展医护人员狂犬病防治知识全员培训。要认真做好犬只免疫、犬只捕杀人员的狂犬病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对犬伤的患者及时进行伤口处理。
四、工作要求
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卫生、公安、农业、药监、城管、工商等部门参加的狂犬病联合防治体系,全面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各级政府将狂犬病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狂犬病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