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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玉米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9-11

发文字号

京国税函[2007]48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9-11

颁发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玉米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7]484号

2007年9月11日

西城、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玉米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9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玉米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895号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为统一粮食出口退税政策,现将玉米出口退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现行规定列名的玉米出口企业出口配额计划内玉米,以收购玉米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格,按13%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办理退税应提供的其他凭证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增加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为玉米、大米出口企业。

  三、本通知自2007年4月26日起执行。

  200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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