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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fitinib(吉非替尼*生物等效性指导原则)

发布日期

2019-09-27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指导原则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中检院

正文内容

2018年5月31日

EMA/CHMP/257026/2018

Committee for Medicinal Products for Human Use (CHMP)

吉非替尼薄膜衣片(250 mg)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意见

草案

药代动力学工作组同意的草案(PKWP)

2018年4月

由CHMP协商通过(发布咨询)

2018年5月31日

开始公众咨询

2018年6月27日

结束咨询(评论截止日期)

2018年9月30日

应该使用本模板进行评论。完整的评论表格应发送至PKWP@ema.europa.eu

关键词

生物等效性,仿制药,吉非替尼

吉非替尼薄膜衣片(250 mg)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意见

声明:

不应将本指导原则理解为具有法律执行力,并且对于确保支持上市许可申请的提交数据符合相应的科学、监管和法律要求的需求无影响。

生物等效性研究的要求(PKWP)*

BCS分类**

BCS类型:□I   □III  ×二者皆不是

背景:吉非替尼是一种低溶解性药物。  

生物等效性试验设计

如果基于BCS的生物等效性豁免不可行或不适用。

单剂量

交叉

健康志愿者

×空腹   □餐后    □空腹+餐后     □空腹或餐后

规格:   250 mg

背景:唯一规格。

试验数量:一项单次给药试验

其他考虑:其他体外研究应表明,当片剂作为分散剂在水中和通过鼻胃管给药时,应与参比制剂等效。

分析物

×原形        □代谢物        □原形+代谢物

×血浆/血清          □全血          □尿液

手性拆分分析方法: □是        ×

生物等效性评价

主要药代动力学变量:   AUC0-72h和 Cmax


90%   置信区间:80.00–125.00%

*在本生物等效性指导意见中未阐述对参比制剂个体内变异的考察情况,因此不推荐使用重复设计的方法来演示高个体内变异性,并扩大 Cmax 的接受范围。如果估计存在较高的内部个体差异(CVintra > 30%),申请者人可遵循各自的指导意见。

**目前采用BCS分类对药物进行定义是否进行体内研究似乎是强制性的(BCS II类和IV类),而对于BCS I类和III类则相反,体内研究是非强制性的,申请人有两个选择:体内方法或基于BCS分类的生物等效性豁免的体外方法。在后一种情况下,基于现有数据(溶解度实验、文献等),申请人应在提交时确认药物的BCS分类。然而,尽管药物属于I类或III类,由于产品的特殊性(如受试制剂或参比制剂在体外溶出试验中,BCS III类在15分钟内小于85%或BCS I类在30分钟内小于85%,或辅料成分差异不可接受),基于BCS分类的生物等效性豁免可能不适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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