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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延长泉州滨海医院医疗机构设置有效期的函

发布日期

2014-12-04

发文字号

闽卫医政函[2014]53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2-04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延长泉州滨海医院医疗机构设置有效期的函

闽卫医政函[2014]533号

2014年12月4日

泉州滨海医院:

  你院关于延长泉州滨海医院医疗机构设置有效期的材料收悉。

  鉴于该项目因用地等原因导致建设延期的实际情况,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泉州市、南安市卫生局的审查意见,经研究,同意将原卫生厅核发的泉州滨海医院《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闽卫医字[2010]3号)有效期延长至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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