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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0-17

发文字号

黑卫监督函[2015]3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0-17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的通知

黑卫监督函[2015]315号

2015年10月17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卫生局,省卫生监督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关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审批职责下放后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5]75号),切实做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审批与备案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审批工作
  (一)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简称“审批中心”)负责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申请受理、资料审查、组织技术评审及证书发放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省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备案的受理、备案通知书的发放和备案信息的统计等工作。
  (二)审批中心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原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卫监督发[2013]30号)等有关规定,严格把好审批关。
  (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申请与审批、证书延续和变更的程序按照《黑龙江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进一步规范省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的监管
  (一)对省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在我省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二)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申请备案时,提交《省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备案申请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三)受理备案申请后,审批中心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资料审查,必要时可向原颁证单位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备案的省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地址、办公地址、技术服务范围、项目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向审批中心提交《省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备案变更申请表》申请变更。
  (五)备案的省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应当接受省卫生监督局的监督管理。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在我省开展技术服务的工作情况书面报告省卫生监督局。
  (六)备案的省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在我省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应通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个人剂量监测系统上报监测结果,同时定期向省卫生监督局报告结果。

  三、切实加大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监督执法力度
  省卫生监督局要进一步加大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无资质、未备案、擅自扩大服务范围、仪器设备和人员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技术检测项目和质量达不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不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等违反《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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