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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新开办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2-24

发文字号

明食药监药流[2015]33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三明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2-24

颁发部门

福建省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简化新开办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明食药监药流[2015]336号

2015年12月24日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精神,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简化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食药监药通[2015]20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以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进程、提高审批效率,重新修订新开办药品经营零售经营企业审批的内容和程序,现将简化新开办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审批内容
  对申请新开办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含连锁企业门店),简化审批程序,取消筹建审批环节。企业直接提交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合并药品经营许可筹建和核发现场检查。实现药品经营许可筹建和核发办理事项的一次申请、一次检查。

  二、办理流程
  申请新开办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含连锁企业门店),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和5个附录,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市[2003]25号)的要求,并达到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相应条件。
  各县(市)局根据各自工作实际,按本通知要求,制定新开办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含连锁企业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流程及办理时限,请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该流程报市局备案。从2016年1月1日起药品零售经营许可按新流程办理。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是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的重要举措。要充分认识简化药品经营审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服务企业意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确保药品经营企业简化行政审批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标准,规范程序。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含连锁企业门店)许可要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要求执行。
  (三)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搞好工作衔接,确保高效运行。要熟练掌握审批流程中对经营许可要求,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要向社会公开许可事项、审批流程及办理时限,接受群众监督,切实做到新开办药品零售经营企业“一次申请、一次检查、一次发证”。
  (四)加强监管,确保安全。要按照食品药品监管“四个最严”的要求,在简政放权、方便企业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标准和要求,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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