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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0-0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0-08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2018年10月8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院,北京医学会: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79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持续开展宣传教育
  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主动与宣传部门沟通,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充分利用网站、微博、橱窗、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多种方式,持续开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内容及健康知识、疾病治疗、医疗风险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逐步树立科学就医、理性就医意识。同时,加强对卫生健康系统典型人物、事迹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全面开展工作培训
  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全面开展面向各部门、各层级有关负责人员的针对性系列培训,做到全员培训、全员考核。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管理制度、职业道德、行风建设、人文知识、沟通交流技巧等融入培训中,保障不同岗位、相关科室人员熟练掌握相关内容。

  三、切实做好贯彻实施
  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条例》的组织领导工作,要牵头协调属地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平安医院创建、推进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落实等工作要求,制定辖区实施方案,以促进《条例》落实。要积极引导医患双方按照法定途径处理医疗纠纷,需要请专家咨询的,可从北京医学会专家库选取;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应委托到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北京市行政调解办法》的要求,完善工作制度,确定调解场所,配备工作人员,规范开展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工作。对于行政调解等工作中发现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存在的违法违规等情形,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不得以自行协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诉讼等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履行行政机关职责。

  四、深入开展督导调研
  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结合平安医院创建、医疗安全生产大检查、医疗质量控制等工作,深入开展的督导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医疗机构开展培训与考核、规章制度调整完善、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医患沟通、安全保卫与警医联动、医疗责任保险投保等有关情况。同时,要注意调研、整理、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及时向上级行政部门反馈工作建议。请各区卫生计生委于2018年12月1日前将辖区督导调研工作情况报市卫生计生委。

  联系人:罗培林;联系电话:83970604
  电子邮箱:yizhengyiguanchu@bjchfp.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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