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总局关于停止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3-04

发文字号

食药监食监三〔2016〕21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北京、江西、湖北、广东、青海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2012年8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方案》(国食药监保化〔2012〕225号),要求试点企业按照要求组织开展试点相关工作。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总局已制定公布《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含冬虫夏草的保健食品相关申报审批工作按《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生产和销售。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食药监保化〔2012〕225号文件停止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2月26日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最新部门规范性文件

同部门最新部门规范性文件

同地域最新部门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