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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9
桂卫妇幼发〔 2020〕4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
现行有效
2020-02-19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区直各医疗保健机构: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安全助产和新生儿防治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我委制定了《确诊和疑似新冠肺炎孕产妇安全助产及新生儿防治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9日
确诊和疑似新冠肺炎孕产妇安全助产及新生儿防治应急预案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7号)、《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疾病救治与安全助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5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确诊和疑似新冠肺炎儿童和孕产妇管理和救治工作的通知》(桂新冠防指办〔2020〕33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儿童和孕产妇疾病救治与安全助产工作的通知》(桂卫妇幼发〔2020〕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全区95所确诊和疑似孕产妇定点救治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救治机构)、20所自治区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定点收治医院(以下简称定点收治医院)和各市确定的80所定点收治医院。
二、组织管理
(一)成立新冠肺炎母婴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孕产妇安全助产和新生儿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组织协调院内各科室和辖区内相关专家对确诊和疑似新冠肺炎孕产妇及所生新生儿进行处置、会诊、抢救和转诊等工作。
(二)成立新冠肺炎母婴安全技术小组。由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麻醉科、后勤科、急诊监护室等具有丰富临床经验、高年资主治医师及以上或业务骨干担任,负责组织制定确诊和疑似新冠肺炎孕产妇和新生儿院内处置措施和工作流程;对临产的确诊和疑似新冠肺炎孕产妇进行全面评估,以确保母婴安全为目标,研究确定助产、会诊、转院等相关措施,督促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并参与助产和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工作。
(三)成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保障小组。负责加强防控应急物资储备,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药品的供应;做好各类水、电、气供应与物资保障,车辆协调安排,及时疏导人群、维护治安等。
(四)成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宣传小组。负责普及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预防知识,通过讲座、标语、短信网络等方式开展防控知识宣传,引导孕产妇合理进行产检及心理疏导,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防病能力,保障疫情处置工作开展和社会安定团结。
三、应急措施
(一)确诊和疑似新冠肺炎孕产妇院内转运。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76号)要求,根据本院实际,科学合理设置孕产妇转运专用路线,一旦有确诊和疑似新冠肺炎孕产妇在院内转运,立即通知保安从门、急诊诊室/留观室到指定隔离分娩间或隔离手术间拉警戒线,疏散人群,保证院内转运专用线路没有无防护人员,尽可能减少暴露及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二)救治区域准备。准备两个房间:一个用于产妇分娩,一个用于新生儿处置(若无条件,则产床与新生儿救护设备间距应>3米)。预先在隔离分娩/手术间、新生儿处置间内配置专用心电监护仪、胎心监护仪、一次性产包、部分抢救药品、氧源、新生儿辐射抢救台、空氧混合装置、新生儿复苏囊、血氧饱和度监测仪、低压吸引器、新生儿气管插管全套装置等抢救设备和药品等,能满足孕产妇、新生儿急救要求。
(三)处置防护。
1.发热门诊、急诊、隔离病房医务人员防护。日常诊疗活动和查房时,穿工作服、一次性隔离衣,戴一次性手套、工作帽、医用防护口罩;采集呼吸道样本时,加戴护目镜或防护面屏;接触血液、体液、分泌物或排泄物时,加戴乳胶手套;气管插管、气道护理和吸痰等可能发生气溶胶或喷溅操作时,戴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屏、乳胶手套穿医用防护服(可加一次性防渗透隔离衣),必要时佩戴呼吸头罩。
2.助产人员、麻醉医生防护。进行三级防护(一次性帽子、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面屏防护 ,一次性医用防护服 、鞋套、双层手套罩住防护服衣袖,必要时防护服外加套一件防水隔离衣)。分娩期防护必须始终贯穿整个分娩过程中 ,包括阴道检查、人工破膜、阴道助产等。
3.孕产妇、家属防护。孕产妇非全麻戴外科口罩,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安排家属陪护。
(四)确诊和疑似新冠肺炎孕产妇处置流程。
1.门、急诊科医生接诊(包括非救治机构转诊)疑似新冠肺炎孕产妇,立即给孕产妇及其家属戴口罩,对诊室进行隔离,做好医务人员防护措施,报告产科主任,完善相关检查。
2.产科主任进行评估,如孕产妇未临产,母儿情况良好,门/急诊隔离留观,请技术小组专家会诊,排除疑似病例的,收住产科单间隔离病房;不能排除疑似的孕产妇,立即联系院外或上级专家会诊;对确诊或经会诊后仍不能排除的疑似孕产妇,联系“120”转辖区新冠肺炎定点收治医院隔离观察、治疗。如经评估后无转运条件的,立即启动处置应急预案。
3.门、急诊医务人员通知值班保安,启用院内转运专用线路,启用指定隔离分娩间或手术间,通知技术小组成员赶赴隔离分娩间或手术间做好安全助产/手术及新生儿复苏准备,并按规定做好防护。
4.在隔离分娩间或手术间交接疑似新冠肺炎孕产妇,规范助产/手术。
5.分娩后及时对确诊或不能排除的疑似新冠肺炎产妇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联系 “120”转至辖区新冠肺炎定点收治医院进一步隔离观察、治疗。无转运条件的转产科隔离病房继续观察治疗,密切观察体温等生命体症、乳房、子宫收缩及恶露等情况,必要时吸氧,待情况稳定后经评估安全,再联系“120”转至定点收治医院隔离观察、治疗。
(五)确诊和疑似新冠肺炎产妇所生新生儿处置流程。
1.确诊和疑似新冠肺炎产妇在新生儿娩出后应尽早断脐,然后立即转移至新生儿处置间或距离产妇3米外的辐射抢救台上,减少与母体的密切接触。
2.确诊和疑似新冠肺炎产妇所生新生儿经评估后转感染性疾病科隔离病室观察、救治,暂停母乳喂养。从产房或手术室往新生儿隔离病房转运时,应使用关闭式暖箱。禁止家属探视。
3.确诊感染产妇分娩的新生儿,应当在隔离观察病区观察至少14天。
4.疑似新冠肺炎产妇连续2次核酸检测阴性者,新生儿可转出隔离病室,实施母婴同室或居家护理。如母亲核酸检测阳性,新生儿隔离观察至少应当达到14天。
5.确诊和疑似感染产妇分娩的新生儿如出现反应欠佳、呼吸困难、发热或有其他重症临床表现的,应当及时转入新生儿救治能力强的定点收治医院或上级定点救治机构。
6.确诊和疑似感染产妇分娩的新生儿转运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转运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76号)要求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人员保障。所有领导小组、专家小组、保障小组成员在应急预案启动后必须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随叫随到。遇紧急抢救情况,领导小组要报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组织辖区联合急救小组专家共同参与抢救。
(二)加强技术保障。加强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诊疗水平。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保证抢救的及时性、有效性。
(三)加强物资保障。根据需要不断完善抢救设施,做好各种抢救药品的储备,抢救设施完好率要求100%,及时与市血站联系,保证提供孕产妇抢救用血。
(四)加强制度保障。严格落实母婴安全救治制度,畅通转诊急救绿色通道,对下级定点救治机构或定点收治医院转来的孕产妇和新生儿必须优先予以安排,不得推诿。
附件:疑似/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产妇新生儿防治流程
Pharma CMC2024-10-15
摩熵医药(原药融云)2024-08-21
数屿医械2024-06-24
数屿医械2024-06-13
数屿医械2024-05-30
摩熵医药(原药融云)2024-05-27
药事纵横2024-02-28
药通社2023-12-26
摩熵医药(原药融云)2023-12-13
药通社2023-06-25
2021-09-30
2020-08-25
2020-08-25
2020-08-24
2020-08-24
2020-08-21
2020-08-20
2020-08-19
2020-08-18
2020-08-17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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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3
2020-08-13
2020-08-13
2020-05-21
2020-04-28
2020-04-28
2020-02-19
2020-02-19
2020-02-04
2020-01-20
2020-01-19
2020-01-16
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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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2020-04-28
2020-04-28
2020-03-23
2020-03-13
2020-03-10
2020-03-05
2020-03-03
2020-03-01
2020-02-24
2020-02-20
2020-02-19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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