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庆节期间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9]125号
2009年9月18日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国庆节期间甲型 H1N1流感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做好国庆节期间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秋冬季是流感高发期。当前,甲型流感已在全球流行,国内也出现几百起聚集性疫情,甲型流感呈流行趋势,我省也在多个地区,十几所学校出现疫情。各地、各部门务必认清当前防控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复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克服麻痹情绪和松懈思想,把国庆节期间流感防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好。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在内防扩散、外堵输入的基础上,继续坚持“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的基本原则,对国庆节期间防控工作进行再部署、再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集中精力抓。对已出现的疫情,要实施有效控制,并举一反三,防止在其他部位发生类似情况;尚未发生疫情的,要按出现疫情做准备,防范工作要超前谋划,实行的防控措施要切实落实到位,防止因防控工作不到位造成疫情扩散乃至聚集性暴发。
二、进一步落实防控措施。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建立和完善国庆节期间及今后一段时间甲型 H1N1流感防控工作预案,尤其是应对可能出现聚集性流行的防控预案。要进一步重申和强调属地总体责任,部门系统责任,单位主体责任。接到文件后,要立即召开会议,组织传达学习,结合本地情况,做好防控具体部署。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立即召开所有学校包括托幼机构负责人会议,卫生主管部门要到会就实施有效防控进行具体指导和培训,监督各单位认真落实防控措施。要加强应急队伍、技术准备和应急物资调运、储备。铁路、民航、交通、教育、旅游等部门要制订和完善针对人员密集流动、聚集情况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出现疫情,能够及时控制和处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应急值守,重点部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发生疫情即时报告。卫生疾控部门要全面落实各类人群密集场所监测点、联络员制度,切实搞好疫情监测和防控。学校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哨点医院要实行病例零报告制度。疾控机构实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三、加强重点部位、重点人群、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防控。重点部位即机场、车站、学校、社区、医院以及各种会场、娱乐场所等人群流动和聚集场所;重点人群即学生、儿童、老人以及参加庆祝大会、群众集会的人群;重点地区即有甲型流感局部暴发疫情的地区和重要的口岸、旅游地区;重点环节就是联防联控组织协调各环节和 “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现对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国庆期间及节后防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场、铁路、客运等有关方面要继续把好入口关,对来自疫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入境人员实行严格而科学的检测和排查。
(二)学校要实行严格管理,限制外来人员进入。节后开学第一天,要登记学生外出情况;要实行校、班两级晨检,每名学生体温检测结果要记录在案;要连续三天进行集中消毒;卫生部门和疾控机构要向学校派驻督导员,及时发现疫情并督导防疫措施的落实。如因上述规定未落实出现疫情,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卫生督导员责任。
(三)重点控制大型集会活动。从现在起,实行大型集会特别是室内集会活动报告制度,凡200人以上集会都要向当地卫生部门及疾控机构报告。大型集会活动能取消的取消,能延后的延后,必须进行的要落实防控措施,实行现场测温,体温超过37.2℃的,不能进入会场并劝送哨点医院诊疗。主办单位要承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疾控机构要实施现场具体指导。
(四)发热门诊要24小时开放。疾控机构的流调、消杀等应急处置机动队人员要24小时待命。
四、严格落实联防联控机制。各级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协调、调度和指挥,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衔接。要进一步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有效的领导指挥体系、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进一步落实部门责任,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谁的人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好各行业、各系统的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落实单位责任,完善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明确防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严防甲型H1N1流感在本单位传播、暴发。
五、开展专项督促检查。省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督查室和省监察厅要针对国庆节期间甲型 H1N1流感防控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重点检查机场、车站、宾馆、各类会场、娱乐场所等部位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大、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等部位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医疗机构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同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进行自查,认真搞好整改。对因组织领导不力、发生重大疫情以及局部暴发流行的地区、部门及单位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请于9月30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联系人:李金波;联系电话:0431-88904895、13944088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