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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组织开展《全国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1-2020年)》中期评估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4-22

发文字号

沪卫计疾控[2016]0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4-22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本市组织开展《全国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1-2020年)》中期评估的通知

沪卫计疾控[2016]011号

2016年4月22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1-2020年)中期评估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6]200号)的要求,决定组织开展本市《全国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麻风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现将《上海市<全国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1-2020年)>中期评估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精心组织,认真开展评估工作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应高度重视本次麻风规划评估工作,按照《上海市<全国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1-2020年)>中期评估方案》要求,精心组织对辖区麻风病疫情、防治政策、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防治措施落实等工作的评估,并全面综合分析工作中的经验与问题,落实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二、培训支持,确保评估工作质量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组织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麻风规划终期评估的人员培训,并对各区县的评估工作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应按照要求组织开展现场抽查复核,保证评估工作质量。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应加强辖区麻风规划评估工作的管理和质量控制,确保评估结果客观、真实、准确。

  三、及时报送,按时完成评估工作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整理汇总评估数据和资料,形成中期评估报告报送至区县卫生计生委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人:程华,联系电话:62758710*1625)。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应在2016年5月10日前将区县中期评估报告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疾控处(联系人:刘杰,联系电话:23117815);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5月20日前完成全市中期评估报告并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疾控处。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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