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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转发《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4-30

发文字号

琼卫办中医函发[2013]1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海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4-30

颁发部门

海南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海南省卫生厅转发《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琼卫办中医函发[2013]13号

2014年4月30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总队:

  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4]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在开展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参遵照执行。

  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

  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武警后勤部卫生部等六部门的统一部署,全国正在开展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最近,一些地方就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中医诊疗活动是以疾病诊断和治疗为目的,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技术、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二、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不得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规定的中药饮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规定禁用的中药饮片。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任何机构和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符合原卫生部《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12号)的规定。

  四、在中医医疗监督工作中,发现以涉及中医药的“预防”、“保健”、“养生”、“气功治病”、“医学研究”、“疾病研究”、“健康咨询”、“理疗”等为名,或假借中医理论和术语开展宣传、培训、讲座、体验等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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