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4]34号; 苏财社[2004]63号
2004年7月29日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4]107号)精神,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江苏省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实施办法(试行)》、《江苏省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市将确定的第一批免费抗病毒治疗的医疗机构和自愿咨询检测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卫生厅。
附件1:
江苏省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的免、减费药物治疗工作,体现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关怀,延长其生命并提高生存质量,控制艾滋病传播与流行,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印发的
《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的下列人群中的艾滋病病人及符合抗病毒治疗指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一)农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
(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及婴儿。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免、减费范围为:
为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对象免费提供抗病毒治疗药物(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药物名录附后);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药物费用给予适当免、减(艾滋病常见机会性感染名称附后);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免费提供母婴阻断药物。
第四条 对艾滋病病人和符合治疗指征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免费提供抗病毒治疗药物(含母婴阻断药物)的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
对艾滋病病人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费用的减免政策,由各市政府制定。
开展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的组织动员、宣传发动、药物管理、人员培训等费用由地方财政安排。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本地的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治疗工作。
第六条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省级采购的抗病毒治疗药物的储存、分发和调配;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当地抗病毒治疗药物的储存、分发和调配;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收集、汇总并上报治疗相关信息。
省艾滋病治疗专家组负责全省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治疗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三章 治疗管理
第七条 艾滋病病人和符合治疗指征的病毒感染者抗病毒治疗、管理及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等按照《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中医药局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卫医[2004] 34号)执行。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抗病毒治疗药物领取、发放登记制度;建立规范的抗病毒治疗病历;做好抗病毒治疗药物不良反应和并发症等的处理;开展艾滋病病人机会性感染的治疗;并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提供阻断母婴传播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九条 对自愿咨询检测新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检测机构应开展关于治疗的免费咨询,提供当地开展免费抗病毒药物治疗的医疗机构等信息,并有责任将需要治疗的人员转诊到当地指定的医疗机构。
第十条 对于希望接受免、减费治疗的人员,须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本人享受低保、五保等证明,或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的生活困难证明;
(三)由医保、合管办等部门提供的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证明。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接受治疗人员的审核登记。符合条件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与负责审核登记的机构签订“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治疗知情同意书”。
第十一条 接受治疗人员在抗病毒治疗期间,应定期检查血象、肝肾功能,有条件的还应检查CD4+T淋巴细胞计数,以监测可能出现的药物不良反应,观察治疗效果。相关检查费用由接受治疗人员自理。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人民医院应对接受治疗人员开展病毒载量测定和耐药性监测。
第十二条 对于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出现常见机会性感染的,病人可以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免、减药物治疗费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常见机会性感染药物治疗的免、减费待遇。
第四章 药物的采购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市所需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物及实施母婴阻断所需药物按照国家要求,由各市统一招标采购;省级财政所购的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物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组织统一招标采购。
艾滋病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药物,按各市政府的规定进行统一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要求,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每年年底以前,根据本地艾滋病流行及发病情况,测算本地区下一年度需要进行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人数、需实施母婴阻断的人数,以确定所需药物的种类和数量,制订出本地区的年度药物使用计划,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省卫生厅。
第五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五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治疗工作的监督与评估,定期组织开展治疗效果评估和药物计划、采购、供应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治疗的安全有效和药物的及时合理提供。
第十六条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人民医院、省艾滋病治疗专家组具体承办省卫生厅交办的监督与技术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辖区内艾滋病抗病毒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治疗工作进行督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
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药物名录(2004年)
药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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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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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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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苷类逆转录酶抑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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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多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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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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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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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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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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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它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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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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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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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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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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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羟基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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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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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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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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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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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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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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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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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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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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咀嚼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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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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咀嚼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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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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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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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米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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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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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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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核苷类逆转录酶抑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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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维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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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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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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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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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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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酶抑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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茚地那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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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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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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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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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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