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部《关于推选首批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2]49号)要求,原定各省(区、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领导机构应于6月30日前将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候选单位报送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遴选工作小组办公室。
鉴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已将公示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候选名单列入2012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内容,国家局拟于6月1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示首批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候选名单。请各地与商务部门沟通,加快候选单位推荐报送工作,务必于6月15日前将候选单位名单和各候选单位综合推荐材料(供对外公示用,限1000字以内)报送国家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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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