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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泉州德诚医院设置血液透析室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5-01-16

发文字号

闽卫医政函[2015]2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1-16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泉州德诚医院设置血液透析室有关问题的批复

闽卫医政函[2015]22号

2015年1月16日

泉州市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德诚医院申请设置血液透析室的请示》(泉卫医[2014]27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和《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经研究,同意泉州德诚医院暂配备5台血液透析机。

  请你委按照《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对泉州德诚医院血液透析室房屋设施、分区布局、人员、设备、医院感染管理与控制、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等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同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血液透析设备使用、急慢性透析并发症处理、现场综合急救能力和医院感染控制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按照《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办理执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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