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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烟履约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5-15

发文字号

鄂府办发[2018]4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鄂尔多斯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5-15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烟履约工作的通知

鄂府办发[2018]40号

2018年5月15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字[2013]19号)要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推进健康鄂尔多斯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控烟履约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干部公共场所禁烟管理
  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的重要意义,自觉维护法规制度权威,自觉维护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形象,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不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所、公共文化场馆、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及其它有禁止吸烟标识的公共场所吸烟,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同时要积极做好禁烟控烟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劝阻和制止他人在公共场所吸烟。
  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公共办公场所禁止吸烟。承办公务活动的部门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参加公务活动的人员不得吸烟、敬烟、劝烟。公共办公区内严禁销售或提供烟草制品,禁止烟草广告。单位传达室、会议室、楼道、食堂、卫生间等公共场所要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

  二、深入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节假日、世界无烟日等活动,积极落实禁烟控烟倡议,深入宣传吸烟危害健康科学知识,重点宣传《中国吸烟危害健康报告》和控烟健康教育核心内容;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在人群聚集的机场、火车站、写字楼、餐厅等公共场所开展以烟草危害,尤其是二手烟危害和落实控烟法规为重点的宣传;建立稳定的宣传教育队伍,不断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和内容,采取多种途径开展烟草危害科普宣传,把吸烟有害健康宣传内容置于醒目位置,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在全社会形成禁烟控烟的良好氛围。

  三、全面落实卫生计生系统控烟责任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控烟履约工作带头作用,全面创建无烟卫生计生系统。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要有专兼职人员劝阻和制止他人违规吸烟行为;不得在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内销售和提供烟草制品,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活动;按规定张贴禁烟标识;要将创建无烟卫生计生机构纳入制度建设,加强相关人员培训和教育,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岗位继续教育的必修课,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支持,帮助员工戒烟。卫生计生机构在提供医疗卫生计生服务过程中,要建立首诊询问吸烟史制度,将其纳入病历考核范畴,为吸烟病人提供戒烟指导和服务。

  四、充分发挥控烟先进单位引领作用
  要发挥控烟先进单位的引领作用,做好控烟表率,确保控烟工作不反弹。各旗区可结合工作实际,集中力量对辖区“无烟单位”的控烟工作开展“回头看”,认真梳理控烟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重点检查控烟制度落实、宣传培训工作开展、控烟标志张贴情况以及公共场所违规吸烟等行为,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宣传典型,营造主动参与控烟、自觉远离烟草的社会氛围。

  五、动员社会力量主动参与控烟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单位内部控烟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引导,积极发挥控烟监督员的作用;针对吸烟者,要切实加大动员和宣传力度,倡导不在他人面前或人群密集的区域吸烟,增强吸烟区的可及性和便捷性,鼓励合理设置吸烟区,引导吸烟者在吸烟区吸烟。发动居民参与控烟志愿服务,壮大控烟社会组织力量,鼓励控烟志愿者在宣传活动、劝阻吸烟、场所巡查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形成全民参与控烟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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