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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3-30

发文字号

吉安监管职卫字[2007]4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3-30

颁发部门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吉安监管职卫字[2007]43号

2007年3月30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及省属企业:

  为全面掌握我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促进我省职业卫生监管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职安[2007]20号)要求,省局决定,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吉林省范围内存在或者产生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要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见附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填报说明)确定。

  二、申报内容
  申报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或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等。具体内容见附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

  三、申报管理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采取文本申报和电子数据申报一并申报的方式,《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吉林省职业卫生监督所受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技术服务及咨询工作。
  中央及省属企业(名单附后)直接向省职业卫生监督所申报,其他企业按属地监管原则,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建立本辖区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及生物因素)等进行分类备案,并报省职业卫生监督所备案。
  申报材料经省职业卫生监督所审查合格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过审核后,对完成申报的用人单位,在5日内出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
  在申报工作中,省职业卫生监督所要认真做好检验、检测和咨询服务(服务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报时间
  中央及省属企业申报期限为2008年6月底,其他企业申报时间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另行规定申报时限。
  各地区完成申报工作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后,因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等的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改变的,应当在改变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于生产经营活动终止1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病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尽快理顺职能,落实机构,配齐、配强人员,抓紧开展工作。
  (二)要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衔接,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等多种途径,搞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宣传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关注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良好氛围。
  (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搞好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和执法活动,对未按规定及时如实申报的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四) 要做好职业病危害培训工作,省局拟在下半年举办一期安全监管干部和企业负责人职业危害培训班。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0431-85096330;省职业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0431-889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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