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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2016年端午节前夕上海市粽子监督抽检情况通报

发布日期

2016-06-07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6-07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2016年端午节前夕上海市粽子监督抽检情况通报

2016年6月7日

  端午节前夕,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市生产经营的粽子进行了监督抽检,共抽检粽子112批次,其中本市生产企业20批次、流通企业60批次、餐饮单位自制的32批次。样品涉及五芳斋、新雅、沈大成、杏花楼、乔家栅、思念、三全等知名品牌。

  本次抽检依据《粽子》(SB/T1037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制品》(GB192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等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要求,检验项目主要包括: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酸价、过氧化值、铅、总砷、黄曲霉毒素B1、脱氢乙酸、商业无菌等13项指标。结果显示,112批次粽子样品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样品检验合格率为100%。

  另外,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粽子302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296批次,不合格样品6批次,样品检验合格率为98%。不合格样品中涉及上海的有1批次,是在上海爱莲超市有限公司抽样的上海华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桂花豆沙粽(真空包装.熟制;生产日期/批号:2016-04-26;规格型号:320克(160克×2只)/袋),不合格指标为商业无菌不达标,食药监部门已对该企业依法查处。

  食药监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食用粽子时,可闻其味、看其色。购买后应尽快食用,避免长时间贮存,食用时需重复加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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